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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86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淑惠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柏榮

居彰化縣○○市○○路○段000○00號 (指定居所為送達處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43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吳柏榮犯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吳柏榮明知於民國108年10、11月間在苗栗縣三義鄉某木材加工廠所販售之扁柏根材1支(重24.45公斤)、扁柏半成品2個(重12.58公斤)為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價格購買。嗣經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吳柏榮之居處執行搜索,並扣得扁柏根材1支、扁柏半成品2個,始悉上情。

二、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委由林家德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證據名稱:

㈠告訴代理人林家德於警詢之指述。

㈡本院搜索票、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嘉義林區管理處觸口工作站109年9月24日臺灣扁柏被害材積表P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110年1月6日嘉字第1105500075號函各1件。

㈢現場照片20張。

㈣被告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故買盜伐森林之贓物,助漲盜伐森林之風氣,有害國家森林之保育,法治觀念不足;然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述與妻子及3名子女同住,2名子女就讀國中、1名子女就讀高中,夫妻共同經營燒臘店,每月收入約10萬元許之生活狀況,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購買之木材數量及因本案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復坦承犯行,有悔悟之情,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考量上情,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茲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為給予被告警惕,促使被告重視法律規範秩序,尊重他人財產與森林保育觀念,並填補其犯行對法秩序造成之破壞,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冀其能銘記在心兼收惕儆之效(如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或有法定事由,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

五、扣案之扁柏半成品2個、扁柏根材1支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件(見偵卷第63頁)在卷可稽,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偉志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森林法第50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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