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家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家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及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9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0年12月9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所在監所即「法務部○○○○○○○○○○○」,嗣上訴人於同年月20日向其當時所在之法務部○○○○○○○○○提出上訴狀(其後並於同年月21日由本院收狀),惟其上訴狀內關於上訴理由一節僅記載「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一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及上訴狀1份(暨其上法務部○○○○○○○○○與本院收文章戳)存卷可稽,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即應依法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