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葉勝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勝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緝字第7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勝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參拾參罪,其中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其中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葉勝安自民國93年起擔任址設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 號勝永在有限公司(下稱勝永在公司)之負責人,亦為納稅義務人,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所規範之商業負責人, 負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之義務。葉勝安明知勝永在公司無實際銷貨予簡正元之正翔企業社,勝永在公司亦無向正翔企業社進貨之事實,葉勝安竟仍為下列犯行: ㈠葉勝安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在勝永在公司未銷售貨物給正翔企業社時,於附表一所示之期間,先後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勝永在有限公司」名義、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322萬1,700元之統一發票共29張,交付予正翔企業社作為進項憑證,足生損害於商業會計憑證之正確性。㈡葉勝安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期間,向正翔企業社取得附表二所示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35張,充當進項憑證使用,進貨金額共計1,655萬1,863元,再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式使勝永在公司得以扣抵銷項稅額共計82萬7,594元。葉勝安於各營業 稅期別中與上開㈠增加之不實銷項稅額扣抵後,於101年3月至105年4月間共計逃漏營業稅168,404元,足以生損害於會 計憑證真實性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勝安坦承不諱,核與正翔企業社之負責人簡正元之談話紀錄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勝永在公司營業稅籍檔查詢(BGM)及申報書查詢資料(BRM)、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明細清單(BDD)檔、統一發票逐期明細 表、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偵卷第46頁)在卷足憑;而簡正元開立假發票交予被告,幫助勝永在公司逃漏稅,以及向勝永在公司取得假發票之事實,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 第96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本院卷第33至35頁)。 ㈡本件被告與共犯簡正元互開發票,故同時產生銷售額之應稅金額及得扣抵進項稅額之費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於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及累積留抵稅額計算後,被告因附表一、二之犯行共計漏稅168,404元,同時 溢繳稅額6,625元,有逐期計算虛進虛銷應補徵稅額及漏稅 額計算表(偵卷第46頁)在卷可查。 ㈢檢察官原起訴稱被告附表一之行為除涉及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外,亦幫助簡正元之正翔企業社逃漏稅,而認被告同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罪嫌等情。惟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罪本質為幫助犯,須被幫助之納稅義務人正翔企業社先構成逃漏稅捐之結果,被告始可能成立該罪。本案卷內無任何正翔企業社逃漏稅捐之證據,且從本件證據可知正翔企業社與被告對開發票後,銷項稅額高於得扣抵稅額,簡正元反而會因此增加應稅額,此部分亦經簡正元稱:正翔企業社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目的在於塑造高營業額且獲利良好之假象來向銀行取得貸款等語。而簡正元於另案經檢察官起訴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犯行部分,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認定簡正元僅構成商業會計法71條 第1款之罪,而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犯行, 就稅捐稽徵法第41條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確定。本案經公訴檢察官就起訴被告附表一之行為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罪嫌部分,當庭減縮表示僅成立商業會計法71條第1款之罪。 ㈣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明知無銷售金額卻仍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予會計憑證;且明知無進貨金額,卻仍填製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予會計憑證,並因此逃漏稅捐。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 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 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 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㈢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 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 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而被告附表二之犯行,就逃漏稅捐罪與商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行為間,彼此間有局部同一而難以分割情形,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又本案應以營業稅 繳納期間即每2個月為1期,作為認定罪數之計算基準,而予以分論併罰;至被告就同一申報期別內部期間內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逃漏稅捐之犯行,仍各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應論以接續犯。故被告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期間,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之行為共計15期(即犯罪事實、㈠部分),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共15罪;被告分別於附表二 所示期間,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之行為共計18期(即犯罪事實、㈡部分),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共18罪。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3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以虛開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其他營業人製造不實金流,並以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方式逃漏營業稅額,妨害稅務健全,造成國家稅賦短收,行為實值非難;另考量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期間長達4年、數量、金額及逃稅捐之金 額,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現仍在分期繳納國稅局之罰鍰中,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而其所經營之勝永在公司已停止營業,被告現在工地打零工為生,與父母及三名兄弟同住等一切情況,就附表一之各次犯行,均科以有期徒刑3月 、附表二之各次犯行,則均科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均以1,000元折算1日。 ㈤本院審酌被告數次犯行行為相似性極高,主觀惡性相同,然時間長達4年,而附表一、二行為中,其中15個為重複相同 之營業稅期,且均為查獲前所犯;另審酌本案相關共犯簡正元僅被判處有期徒刑6月即一審確定(該案就簡正元分別於22期、20期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共僅論一罪,此部分理 由不明,且與最高法院罪數見解不符,為本判決所不採)之公平性及其他定應執行刑之一切情況,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已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沒 收相關規定。本件被告附表二之犯行,固共計減少營業稅銷項稅額82萬7,594元,然本件被告實則與共犯簡正元對開發 票,同時也增加進項稅額66萬1,085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銷項稅額得扣抵進項稅額,並 得累積留抵稅額,故被告實際逃漏稅金額應僅為16萬8,404 元,並同時溢繳6,625元,故僅獲利16萬1,779元。而被告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含本件逃漏營業稅部分),經國稅局處以罰鍰(含滯納金、利息及執行費用)65萬8,244元,有分期繳納筆錄可查(偵緝卷第61頁),且被告並 已與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達成分期繳納協議,被告並按期繳納罰鍰中,有被告於偵查中所提出繳款證明及本院審理時當庭所提出之最新幾期繳費紀錄(閱後發還),故本件如再予以沒收,對被告實屬過苛,故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提起公訴,檢察官戴連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顧嘉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勝永在公司開立不實之發票細表 編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稅期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一 勝永在有限公司/101年09至10月 101年09至10月 EY00000000 494,000 24,700 101年09至10月 EY00000000 550,000 27,500 二 勝永在有限公司/101年11至12月 101年11至12月 GM00000000 375,000 18,750 101年11至12月 GM00000000 550,000 27,500 101年11至12月 GM00000000 250,000 12,500 三 勝永在有限公司/102年03至04月 102年03至04月 LL00000000 550,000 27,500 102年03至04月 LL00000000 905,000 45,250 四 勝永在有限公司/102年09至10月 102年09至10月 PE00000000 559,700 27,985 102年09至10月 PE00000000 495,000 24,750 五 勝永在有限公司/103年03至04月 103年03至04月 ZV00000000 410,000 20,500 ZV00000000 290,000 14,500 六 勝永在有限公司/103年05至06月 103年05至06月 AQ00000000 421,000 21,050 AQ00000000 410,000 20,500 七 勝永在有限公司/103年07至08月 103年07至08月 BK00000000 450,000 22,500 八 勝永在有限公司/103年09至10月 103年09至10月 CE00000000 450,000 22,500 CE00000000 390,500 19,525 九 勝永在有限公司/103年11至12月 103年11至12月 CZ00000000 380,000 19,000 CZ00000000 923,000 46,150 十 勝永在有限公司/104年01至02月 104年01至02月 NN00000000 450,000 22,500 NN00000000 250,000 12,500 NN00000000 460,000 23,000 十一 勝永在有限公司/104年03至04月 104年03至04月 PG00000000 550,000 27,500 PG00000000 430,000 21,500 十二 勝永在有限公司/104年05至06月 104年05至06月 QA00000000 150,000 7,500 十三 勝永在有限公司/104年09至10月 104年09至10月 RN00000000 300,000 15,000 RN00000000 350,000 17,500 RN00000000 422,500 21,125 十四 勝永在有限公司/104年11至12月 104年11至12月 SG00000000 506,000 25,300 十五 勝永在有限公司/105年03至04月 105年03至04月 BM00000000 500,000 25,000 備註:勝永在合計虛開發票發票29張、不實銷貨發票金額為 13,221,700元、發票稅額661,085元。 附表二:勝永在公司取得正翔企業社不實之發票 編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稅期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 (元) 一 勝永在有限公司/101年03至04月 101年03至04月 AH00000000 576,000 28,800 二 勝永在有限公司/101年09至10月 101年09至10月 EY00000000 494,000 24,700 101年09至10月 EY00000000 600,000 30,000 三 勝永在有限公司/101年11至12月 101年11至12月 GM00000000 847,960 42,398 101年11至12月 GM00000000 779,160 38,958 四 勝永在有限公司/102年01至02月 102年01至02月 KN00000000 478,500 23,925 五 勝永在有限公司/102年03至04月 102年03至04月 LL00000000 518,750 25,938 LL00000000 912,000 45,600 六 勝永在有限公司/102年09至10月 102年09至10月 PE00000000 559,700 27,985 PE00000000 495,000 24,750 七 勝永在有限公司/102年11至12月 102年11至12月 QC00000000 120,000 6,000 QC00000000 120,000 6,000 八 勝永在有限公司/103年03至04月 103年03至04月 ZV00000000 402,500 20,125 ZV00000000 287,500 14,375 九 勝永在有限公司/103年05至06月 103年05至06月 AQ00000000 423,000 21,150 AQ00000000 428,400 21,420 十 勝永在有限公司/103年07至08月 103年07至08月 BK00000000 451,000 22,550 BK00000000 412,500 20,625 十一 勝永在有限公司/103年09至10月 103年09至10月 CE00000000 450,120 22,506 CE00000000 408,250 20,413 十二 勝永在有限公司/103年11至12月 103年11至12月 CZ00000000 403,988 20,199 CZ00000000 446,391 22,320 CZ00000000 526,500 26,325 CZ00000000 510,300 25,515 CZ00000000 476,191 23,810 十三 勝永在有限公司/104年01至02月 104年01至02月 NN00000000 542,384 27,119 NN00000000 251,100 12,555 NN00000000 450,000 22,500 十四 勝永在有限公司/104年03至04月 104年03至04月 PG00000000 567,000 28,350 PG00000000 430,175 21,509 十五 勝永在有限公司/104年05至06月 104年05至06月 QA00000000 142,884 7,144 十六 勝永在有限公司/104年09至10月 104年09至10月 RN00000000 612,381 30,619 104年09至10月 RN00000000 438,762 21,938 十七 勝永在有限公司/104年11至12月 104年11至12月 SG00000000 500,000 25,000 十八 勝永在有限公司/105年03至04月 105年03至04月 BM00000000 489,467 24,473 合計取得不實進項發票35張,金額為16,551,863元、扣抵銷項稅額為827,5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