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王素珍
- 被告陳大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8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大志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356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大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偽造之「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枚及「葉光晨」署名壹枚、委託代付業務合約書上偽造之「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被告陳大志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 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判決書,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 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先予敘明。 二、犯罪事實:陳大志於民國109年9月底,加入微信通訊軟體暱稱「藍天」、「極光」、「用愛發電」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組織(陳大志所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部分,已另案起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內),負責向指定對象收取詐欺贓款,並轉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車手工作,而與「藍天」、「極光」、「用愛發電」及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地,偽造「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後,蓋用於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委託代付業務合約書上,偽造「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各1枚,而偽造「忠訓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委託代付業務合約書各1份,由「極光」於109年11月16日晚間,以微信指示陳大志前往苗栗火車站的置物櫃,拿取上開文件及「OK忠訓國際客戶專員葉光晨編號:0000000」之識別證1張。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佯以李菊伍、李菊蓮姊妹之姪子「李孟霖」名義,於109年11月16日,撥打電話予李菊伍,再以LINE通訊軟體 聯絡李菊蓮,向李菊蓮謊稱急需借款云云,致李菊蓮陷於錯誤,於109年11月17日上午10時23分許,臨櫃匯款新臺幣( 下同)32萬元至不知情之劉皓品(劉皓品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詐欺集團某成員隨即通知劉皓品將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領出,再由「用愛發電」以微信指示陳大志於109年11月17 日中午12時許,前往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之統一便利商 店,陳大志向劉皓品自稱為「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葉光晨」,並出示「葉光晨」上開識別證後,向劉皓品收取32萬元,陳大志在上開上開偽造之「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記載「代收32萬」等字,並當場在該收據上偽造「葉光晨」之署名1枚,接續偽造上開免用統 一發票收據後,將之連同偽造之委託代付業務合約書1紙交 付予劉皓品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葉光晨」及劉皓品。嗣陳大志向劉皓品收得上開贓款後,旋依「極光」指示,於同日下午5、6時許,至苗栗火車站,從上開取得之贓款取出6千元作為報酬後,餘款置於苗 栗火車站附近之統一便利商店廁所指定位置,再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走,而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陳大志於警詢、偵查中、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李菊蓮於警詢時之證言。 ㈢證人劉皓品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言。 ㈣告訴人李菊蓮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之手機畫面截圖、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手機電話號碼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39至44頁)。 ㈤證人劉皓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之手機畫面截圖、詐欺集團所傳送識別證照片(偵卷第45至48頁、第51至53頁)。 ㈥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49至50頁)。 ㈦偽造之「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委託代付業務合約書(偵卷第54至55頁)。 ㈧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福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李菊蓮匯款之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偵卷第56至58頁)。 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就上開犯行與「藍天」、「極光」、「用愛發電」及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詐欺集團利用不知情之劉皓品提領告訴人匯入其帳戶內之款項後再交付予被告,為間接正犯。 ㈣詐欺集團偽造「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委託代付業務合約書上蓋印而偽造「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及被告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偽造「葉光晨」署名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㈤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 告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已自白洗錢犯行(見偵卷第81頁、本院卷第116頁筆錄),就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符合同法第16條第2項所定之減輕其刑規定,此部分減 輕事由,自應於量刑時併予衡酌。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明知詐欺集團橫行,竟貪圖不法報酬,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彼此分工合作,共同詐取告訴人之財物,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惟被告犯後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願意自113 年7月起分期賠償告訴人共32萬元,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 卷足憑(本院卷第125頁),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且告訴人於 本院審理時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希望給被告重新改過的機會,不要判太重等語(本院卷第123頁),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含洗錢犯行),且非居於本案犯罪之主導地位,及其犯罪之手段、參與情節、被告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職業為臨時工、未婚、與父母同住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關於沒收: 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偽造之「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委託代付業務合約書各1紙,業經被告 交付予劉皓品而行使之,嗣再由劉皓品交付予警方查扣,已非屬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所有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但上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偽造之「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及「葉光晨」署名1枚、委託代付業務合約書上偽造之「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既屬偽造,均應依 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至 該詐欺集團偽造之「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枚,並 未扣案,且該印章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 第163號判決諭知沒收(見本院卷第67至71頁),因認無重 複諭知沒收之必要,故不予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所獲得之報酬6千元,屬 於被告之犯罪所得,被告已將該6千元繳回(見偵卷第107頁反面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蕙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建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楊筱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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