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哲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哲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3822、14227、14471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5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亥○○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 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亥○○已預見將自己的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不 詳之人使用,可能會遭詐欺犯罪者用以向他人詐騙款項,進而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因甚是缺錢,竟基於幫助詐欺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7月9日,在彰化縣員林市萬年路之85度C商店附近,將其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浚浩」之詐欺集團成員,而以此方式容任本案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亥○○知悉詐 欺集團成員有三人以上,亦無證據證明該集團成員有未滿18歲之人)使用以遂行財產犯罪及洗錢犯行,亥○○並因此取得 對價新臺幣(下同)10,000元。嗣「浚浩」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利用亥○○所提供之本案帳戶,於附表「詐騙經 過欄」所示時間,以各該方式,詐騙各該被害人財物得手,且被害人所匯入款項隨即遭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之去向。 二、案經丑○○、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戊○○、乙 ○○、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未○○、己○○、子 ○○、寅○○、巳○○、天○○、丙○○、卯○○、壬○○、午○○、丁○○、 辛○○、酉○○、甲○○、申○○、癸○○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 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戌○○訴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即附表被害 人欄之人於警詢之證述,雖屬審判外之陳述,然檢察官、被告亥○○均同意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61頁),本院審酌 上開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依法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坦承:我認罪,那時我因為工作不穩定,需用錢,才出此下策,我有想過對方是要作為詐騙使用,但我被錢逼到等語(見本院卷第294、295頁),且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騙而依指示匯款至各該帳戶,所匯款項隨即遭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之事實,亦有附表證據欄所載證據足以證明。又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幫 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再於金融機構開設帳戶,請領存摺及提款卡,係針對個人身分、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屬人性;而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且存摺、提款卡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係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否則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的認識,縱使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犯罪犯罪有關之工具,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常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瞭解。從而,如非為詐欺財物或洗錢等不法目的,衡情應無收受他人帳戶存摺、提款卡之理,是此等行為客觀上,顯屬可疑,而有為隱瞞某種作為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等不法意圖,應屬可見。又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 高職畢業學歷,案發當時係年滿26歲之成年人,足徵被告係具有一定社會及工作經驗之人,對於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理當知悉小心謹慎保管,甚者,被告前於103年間,已有同類因經由借款廣告而交付金融帳戶給陌生男 子,該陌生男子再交由詐騙集團供作詐騙他人使用之經驗,此有卷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5291、6281號不起訴處分書可佐(見13822號卷第19至22頁),其應已預見本案帳戶有可能遭該犯罪集團持以作為詐欺他人財物之工具使用及後續詐欺集團為掩飾、隱匿贓款去向暨所在而將款項提領一空之洗錢行為,卻因甚是缺錢仍提供,顯對帳戶供他人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之用,亦不違反其本意,而有幫助犯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之不確定故意。綜上,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其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量刑及沒收之說明: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供詐欺不法份子使用,使附表之被害人因該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將款項轉帳、存入各該帳戶,被告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另本案詐欺犯罪行為人,利用被告之帳戶受領詐欺犯罪所得,且已生提領、掩飾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結果,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同時使附表各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受侵害,而觸犯23次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係以一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幫助不詳之人詐取被害人之財物及隱匿詐欺取財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屬一行為而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200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而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本案犯行僅屬幫助犯,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又按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被告就上開幫助洗錢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私利,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供詐欺集團不法使用,致使無辜民眾受騙,並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實施詐欺犯罪行為人,且遭詐騙之被害人多達23人,遭詐騙而匯入本案帳戶而經提領之金額高達490萬元,所生危害甚大,並兼衡被告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自陳係高職畢業學歷,之前在工地工作,從事貨運工作,月入約25,000元,家中有父親之智識、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沒收部分 ⒈被告因本案犯行獲得對價10,000元,業據其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94頁),此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並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洗錢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沒收規定之適用。 ⒊被告所提供之本案帳戶,業經檢警通報列為警示帳戶,並經本案偵、審程序後,無法再提供正常流通交易使用;就存摺及提款卡部分則均未扣案,且所屬帳戶皆已遭警示,該交易工具對詐欺集團而言,已失其匿名性,也無法再提供犯罪集團任意使用,實質上無何價值,又本案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均非違禁物或法定應義務沒收之物,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四、退併辦部分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260、4287、4295號、111年度偵字第6974號移送併辦部分,因本案已於111年4月26日審理後言詞辯論終結,檢察官分別係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1年4月29日、5月13日始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此有卷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4月29日彰檢秀涼111 偵1260字第1119018131號函、111年5月13日彰檢秀涼111偵6974字第1119020272號函上蓋有本院收文戳章可憑,則該移 送併辦部分屬本院未及審酌之範圍,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處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鄭安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彭品嘉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經過(款項均為新臺幣) 證據 1 丑○○(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5日12時27分前之某時,傳送領取明日飆股之簡訊予丑○○,隨後丑○○加入簡訊中暱稱「雅雯」之Line,另再加入「聚散聯盟88」之Line群組,並依指示下載「金泰資產」APP匯款投資,致丑○○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16日12時20分52秒,匯款170,000元至亥○○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丑○○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南市警卷第3至5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第一銀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南市警卷第7、23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南市警卷第27至39頁) ④Line畫面翻拍照片(見南市警卷第41至45頁) ⑤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函附之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中市警卷第25至35頁、第48頁、第66頁) 2 地○○(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底間,以暱稱「Mark」之Line與地○○聯繫後,介紹其加入「財富方舟」之Line群組,隨後該群組中暱稱「彩鈴」之人介紹Line暱稱「金泰資產-林經理」予地○○,林經理即邀地○○下載「金泰資產」APP匯款投資,致地○○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22日9時35分6秒,匯款300,000元至亥○○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南市警卷第9至10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見南市警卷第11、13頁) ③第一銀行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南市警卷第21、26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南市警卷第57至63頁) ⑤Line畫面翻拍照片(見南市警卷第65至83頁) ⑥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函附之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中市警卷第25至35頁、第41頁、第61頁) 3 戊○○(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中旬某時,傳送投資簡訊予戊○○,隨後戊○○加入簡訊中暱稱「雅雯」之Line,另再加入「聚散聯盟三三」、「機構工作室六號」之Line群組,並依指示下載「金泰資產」APP匯款投資,致戊○○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15日18時51分16秒,匯款30,000元至亥○○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警卷第9至14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函附之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中市警卷第25至35頁、第40頁、第59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中市警卷第71、72、74、75頁、第97至98頁) ④交易明細清單、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細項(見中市警卷第100、104頁) ⑤Line、金泰投資APP畫面翻拍照片(見中市警卷第109至110頁) 4 乙○○(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底某時,將乙○○加入「金泰資產與聚散聯盟」之Line群組,隨後Line暱稱「雅雯」之人,再邀請其加入Line暱稱「雄哥」之人所在群組,並依指示下載「金泰資產」APP匯款投資,致乙○○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15日19時32分46秒、19時35分33秒、110年7月16日9時10分5秒,分別匯款50,000元、50,000元、30,000元至亥○○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乙○○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警卷第15至20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函附之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中市警卷第25至35頁、第40頁、第60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中市警卷第111、112、117、118、120、146頁) ④中國信託存款交易明細(見中市警卷第113頁) ⑤Line畫面翻拍照片(見8060號偵卷第65至77頁) 5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初某時,刊登Youtube廣告,隨後庚○○點擊廣告加入「聚散聯盟」之Line群組,再轉移至「機構操作室3」群組,並依指示下載「金泰資產」APP,後暱稱「雅雯」之版主與其聯繫匯款投資,致庚○○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16日10時54分33秒,匯款290,000元至亥○○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庚○○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警卷第21至22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函附之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中市警卷第25至35頁、第41頁、第60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中市警卷第155至157頁、第160頁、第163至164頁、第166頁) ④金泰資產APP、Line畫面翻拍照片(見中市警卷第167至171頁) 6 辰○○(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9日13時11分許,以Line暱稱「芊芊」、「金泰資產-劉天宇」先後將辰○○加入好友,隨後介紹其投資,並依指示下載「金泰資產」APP匯款投資,致辰○○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26日10時30分50秒,匯款300,000元至亥○○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警卷第23至24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函附之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中市警卷第25至35頁、第52頁、第6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中市警卷第173、175、196、204、205頁) ④Line、金泰資產QRCode、網址、網頁、APP畫面翻拍照片(見中市警卷第182、183頁、第188至192頁) 7 未○○(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初某時,於Line刊登投資訊息,未○○點擊連結後加入暱稱「芊芊」之Line,再加入暱稱「金泰資產-劉天宇」之Line,後要其加入「金泰資產」網站會員匯款投資,致未○○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26日11時25分7秒,匯款300,000元至亥○○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未○○於警詢中之證述(見田警卷第42至46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田警卷第20、22、32、40頁) ③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見田警卷第52至58頁、第64頁) ④臺灣土地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Line畫面翻拍照片(見田警卷第68頁、第70至74頁) 8 己○○(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8日某時,以暱稱「Mark」之Line與己○○聯繫後,介紹其加入「財富方舟」之Line群組,隨後再加入Line暱稱「Mark(富景)」、「金泰資產-林經理」為好友,林經理即邀己○○下載「金泰資產」APP匯款投資,致己○○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23日11時3分49秒,匯款300,000元至亥○○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己○○於警詢中之證述(見田警卷第76至78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田警卷第20、22、29、38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見田警卷第82至88頁、第92頁) ④Line、金泰資產網站畫面翻拍照片(見田警卷第96至104頁) 9 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底某時,傳送投資簡訊予子○○,隨後子○○加入簡訊中暱稱「Mark」之Line,另再加入群組及暱稱「股市助理-戴欣彤」、「羅經理」,並依指示下載「金泰資產」APP匯款投資,致子○○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22日12時5分53秒、12時34分24秒、110年7月26日8時58分30秒、110年7月27日12時46分4秒,分別匯款20,000元、8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至亥○○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子○○於警詢中之證述(見田警卷第108至110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田警卷第20、22、28、32、33、37、40、41頁) 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見田警卷第113至125頁) ④金泰資產APP、網頁、中國信託ATM交易明細表、Line畫面翻拍照片(見田警卷第129至139頁) 10 寅○○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19時26分許,傳送加Line了解股市行情之簡訊予寅○○,隨後寅○○點擊連結加入Line群組,另再加入暱稱「芊芊」、「金泰資產-劉天宇」之Line,並依指示前往「金泰資產」網站開戶匯款投資,致寅○○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27日9時51分36秒、12時4分17秒,分別匯款50,000元、50,000元至亥○○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田警卷第141至145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田警卷第20、22、33、41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見田警卷第151至159頁、第167頁) ④即時/預約轉帳交易成功、Line、簡訊畫面翻拍照片(見田警卷第171至172頁、第179至187頁) 11 黃誼庭(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0時10分許,傳送領取飆股之簡訊予黃誼庭,隨後黃誼庭加入暱稱「富哥」、「Mark」、「戴欣彤」之Line,並依指示下載「金泰資產」APP匯款投資,致黃誼庭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21日10時8分38秒、10時10分25秒,分別匯款50,000元、50,000元至亥○○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黃誼庭於警詢中之證述(見田警卷第189至197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田警卷第20、22、26、35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切結書、帳戶個資檢視(見田警卷第203至229頁、第233頁) ④金泰資產APP、Line、Mobile01網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簡訊、交易成功、提醒通知畫面翻拍照片(見田警卷第237至239頁、第243頁、第245至247頁、第249至251頁、第253至255頁) 12 天○○(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9日前某時,以鼎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名義於Facebook刊登「股票當沖課程」連結,天○○於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3樓參與課程後,加入Line投資群組,隨後再加入另一VIP群組後,經Line暱稱「Delly」指示下載「金泰資產」APP匯款投資,致天○○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15日13時49分27秒、13時56分48秒,分別匯款50,000元、50,000元至亥○○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天○○於警詢中之證述(見田警卷第257至265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函附之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中市警卷第25至35頁、第39、59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見田警卷第269至275頁、第301頁) ④股票當沖課程買賣契約、臺幣轉帳結果、金泰資產APP畫面翻拍照片(見田警卷第303、305、307頁) 13 丙○○(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9日11時許前某時,於Yahoo股票聊天室刊登「領取飆股」廣告,隨後丙○○點擊廣告加入暱稱「Mark」之Line及「財富方舟」群組,並依暱稱「金泰資產林經理」之指示匯款投資,致丙○○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23日12時32分19秒,匯款300,000元至亥○○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丙○○於警詢中之證述(見田警卷第309至310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田警卷第20、22、30、3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田警卷第311至312頁、第315至321頁) ④安泰銀行存摺影本、匯款委託書(見田警卷第325、329頁) 14 卯○○(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初前某時,設立金泰資產投資網站,隨後卯○○經友人介紹而申請該網站會員,以Line群組指示匯款投資,致卯○○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26日8時58分15秒、9時0分45秒,分別匯款50,000元、50,000元至亥○○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田警卷第331至335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田警卷第20、22、32、40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見田警卷第341至349頁、第352、353、361頁) ④台幣存款總覽畫面翻拍照片(見田警卷第359頁) 15 壬○○(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13時30分許,傳送股票投資簡訊予壬○○,隨後壬○○點擊連結加入暱稱「彩鈴」、「金泰資產林經理」之Line及「財富方舟一般會員」群組,並依指示下載「金泰資產」APP匯款投資,致壬○○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21日11時49分22秒、11時50分27秒、12時48分10秒、12時49分46秒,分別匯款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至亥○○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壬○○於警詢中之證述(見田警卷第363至368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田警卷第20、22、26、27、36頁) 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見田警卷第371至377頁、第391至393頁、第399頁) ④Line、交易明細、新臺幣非約定轉帳畫面翻拍照片(見田警卷第401至409頁、第412至413頁、第415頁) 16 午○○(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0日某時許,傳送加入領取飆股之簡訊予午○○,隨後午○○點擊連結加入暱稱「DELLY」之Line及「機構帳戶漲停插隊群」群組,並依指示下載「金泰資產」APP匯款投資,致午○○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20日9時34分17秒、9時35分12秒、110年7月22日10時27分1秒、10時27分38秒、110年7月25日21時48分49秒、21時49分22秒,分別匯款100,000元、9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至亥○○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午○○於警詢中之證述(見田警卷第417至420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田警卷第20、22、24、28、31、34、37、40頁) ③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見田警卷第425至432頁、第439至441頁、第479至491頁、第494頁) ④Line、金泰資產畫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翻拍照片(見田警卷第497至510頁) 17 丁○○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底某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丁○○,自稱係「金泰投資」員工,介紹其前往金泰資產網站下載APP進行匯款投資,致丁○○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15日15時44分58秒、110年7月21日15時41分26秒,分別匯款200,000元、150,000元至亥○○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田警卷第513至518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函附之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中市警卷第25至35頁、第40、47、59、6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單、帳戶個資檢視(見田警卷第525至531頁、第541頁) ④永豐銀行收執聯、存摺封面影本(見田警卷第545、547頁) ⑤金泰資產網頁畫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翻拍照片(見田警卷第549、550頁) 18 辛○○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0日12時9分許前某時,傳送飆股推薦簡訊予辛○○,隨後辛○○點擊連結加入暱稱「雅雯」之Line,並依指示前往「金泰資產」網站操作匯款投資,致辛○○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20日12時9分29秒,匯款200,000元至亥○○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辛○○於警詢中之證述(見田警卷第553至554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田警卷第20、22、25、35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見田警卷第557至569頁、第613頁) ④第一銀行取款憑條存根聯影本(見田警卷第605頁) ⑤Line畫面翻拍照片(見田警卷第619至637頁) 19 酉○○(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某時,以Line群組傳送股票投資訊息予酉○○,酉○○隨後加入「金泰資產」Line群組,並獲Line暱稱「雅雯」之指示前往「金泰資產」網站下載APP進行匯款投資,致酉○○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21日14時35分,匯款100,000元至亥○○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田警卷第639至643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田警卷第20、22、27、36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見田警卷第649頁、第655至667頁、第695頁) ④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田警卷第701頁) ⑤金泰資產網頁畫面翻拍照片(見田警卷第703頁) 20 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某時,以Line群組傳送投資訊息予甲○○,甲○○先後加入Line暱稱「May」、「金泰資產-林經理」為好友,並加入「財富方舟」群組,後依該群組助理指示前往「 金泰資產」網站進行匯款投資,致甲○○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23日11時41分18秒、11時44分18秒、110年7月25日23時17分49秒,分別匯款50,000元、50,000元、50,000元至亥○○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田警卷第707至709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田警卷第20、22、29、30、32、38、40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見田警卷第713至723頁、第743頁) ④交易成功、Line畫面翻拍照片(見田警卷第745至746頁、第748至784頁) 21 申○○(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底至6月初某時,傳送加入群組可獲得股票明牌之簡訊予申○○,隨後申○○點擊連結加入Line群組,並由暱稱「張雅雯」、「Galen 黃正雄」之人與其聯繫,依指示前往「金泰資產」網站操作匯款投資,致申○○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25日22時33分35秒、110年7月26日10時27分31秒,分別匯款40,000元、50,000元至亥○○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田警卷第785至788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田警卷第20、22、32、40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港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見田警卷第793至797頁、第801頁、第805至807頁、第821頁) ④交易明細、臺幣非約定帳戶轉帳、Line畫面翻拍照片(見田警卷第825、826頁、第839至847頁) ⑤存摺影本(見田警卷第835、849頁) 22 癸○○(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5日某時,傳送領取飆股、股票解析簡訊予癸○○,隨後癸○○點擊連結先後加入Line暱稱「金泰資產 羅經理」、「股市助理 小紀」為好友,並依指示前往「金泰資產」網站操作匯款投資,致癸○○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21日15時25分41秒,匯款100,000元至亥○○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田警卷第851至852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附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田警卷第20、22、27、36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見田警卷第855至864頁、第869頁頁) ④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見田警卷第867頁) ⑤金泰資產網頁、Line畫面翻拍照片(見田警卷第873、874頁) 23 戌○○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底某日,以暱稱「Mark」、「彩鈴」之Line與戌○○聯繫後,介紹其加入「財富方舟」之Line群組,隨後再加入Line暱稱「金泰資產-林經理」為好友,林經理即邀戌○○下載「金泰資產」APP匯款投資,致戌○○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21日11時49分55秒、110年7月22日9時39分49秒,分別匯款100,000元、100,000元至亥○○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戌○○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5200號偵卷第21至25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函附之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見15200號偵卷第63頁、第67至75頁、第78、80、81、82頁) ③明細表畫面(見15200號偵卷第97頁) ④Line、金泰資產APP畫面翻拍照片(見15200號偵卷第105至127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5200號偵卷第135至136頁、第143、1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