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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梁義順陳彥志徐啓惟
  • 法定代理人
    林朝嘉

  • 原告
    金永悅傢俱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道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金永悅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嘉 被 告 吳道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刑案110年度易字第1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書 記 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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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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