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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王義閔鮑慧忠巫美蕙
  • 法定代理人
    王秀美

  • 原告
    施翠萍施德銘施德宜施佳慧施德和
  • 被告
    隆寶贊有限公司法人李慶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 告 施翠萍 施德銘 施德宜 施佳慧 施德和 被 告 隆寶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美 訴訟代理人 侯昱安律師 被 告 李慶榮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李慶榮過失致人於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148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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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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