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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義閔王素珍李昕

原告
陳貽琳
被告
萬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百煉
被告
陳明煌

王清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5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 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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