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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建文陳怡潔宋庭華

上訴人
即被告
吳龍德

李政錄

蕭永宸

詹烱嵐

張聖元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龍德、李政錄、蕭永宸、詹烱嵐、張聖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吳龍德、李政錄、蕭永宸、詹烱嵐、張聖元(下稱上訴人等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為第一審刑事判決。上訴人等人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命上訴人等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即應依法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建文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宋庭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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