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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李昕

  • 當事人
    高佑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佑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3910、15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佑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件二和解契約書所示之和解內容,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高佑華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市場公平競爭之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標權人就其所註冊之上開商標物品彰顯之價值、品質,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之侵害非小,行為實屬不該。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被告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等)達成和解,除就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方面被告已履行部分和解條件外,其餘告訴人部分均賠償完畢,又被害人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連股份有限公司、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HBI品牌服裝公司、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案均未提出告訴。兼衡被告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及數量、手段,其行為對本案商標權人所帶來的損害程度,暨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商、家庭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字第13910號卷第17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惟犯後已坦承犯行,並積極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已如前述,深具悔意,知所悔悟,本院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又為確保被告於緩刑期間,能 賠償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之損失,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附件二即被告與阿迪達斯公 司簽立之和解契約書內容,支付損害賠償予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另為使被告深切記取教訓,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不再重蹈覆轍,並考量其本案違法情節程度及其經濟能力,併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觀後效,並啟自新。倘若被告未履行前述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一)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此有商標權人之鑑定報告為證,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二)被告於偵訊時稱本案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期間,至今獲 利約1萬元(見偵字第13910號卷第299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已於偵查中自行繳納1萬元並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蕭有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政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扣案物品(臺中查扣,與趙婉怡共同持有) 編號 商標名稱 物品名稱及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1. 仿冒三麗鷗商標圖樣 ①泡泡水共140件 ②吊飾共69件 ③計算機共28件 ④包包共34件 ⑤洗衣袋共38件 ⑥拖鞋共6雙 ⑦玩具共2件 ⑧毛巾共5件 ⑨收納盒共2件 ⑩手錶共4件 ⑪掛壁共4件 ⑫充電器共2件 ⑬水壺共8件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2. 仿冒LINE商標圖樣 ①充電器共3件 ②包包共2件 連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告) 00000000 3. 仿冒森克斯(角落小夥伴)商標圖樣 ①零錢包共165件 ②襪子共5雙 ③包包共10件 ④枕頭共2件 ⑤吸管共4件 ⑥修正帶共1件 ⑦鉛筆盒共2件 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4.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 ①文具組共12組 ②充電器共6件 ③玩具共1件 ④水壺共4件 ⑤提袋共12件 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5. 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 ①包包共4件 ②餐具組共3組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提告) 00000000 6.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 ①包包共7件 ②手錶共1件 阿迪達斯公司 (提告) 00000000 00000000 7. 仿冒NIKE圖樣商標 ①充電器共2件 ②襪子共20雙 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00000000 8. 仿冒Supreme圖樣商標 ①包包共7件 ②吊飾共6件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00000000 附表二:扣案物品(彰化查扣) 編號 商標名稱 物品名稱及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1. 仿冒三麗鷗商標圖樣 ①泡泡水共143件 ②玩具共6件 ③計算機共37件 ④文具組共23組 ⑤橡皮擦共44件 ⑥拖鞋共4雙 ⑦蠟筆共10件 ⑧卡套共4件 ⑨充電線共1件 ⑩吊飾共1503件 ⑪收納盒共27件 ⑫梳子共12件 ⑬線套共44件 ⑭洗衣袋共4件 ⑮包包共7件 ⑯餐具組共18組 ⑰傘共1件 ⑱地墊共2件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2. 仿冒LINE商標圖樣 ①拖鞋共9雙 ②傘共1件 ③餐具組共2組 ④包包共2件 ⑤卡套共2件 ⑥洗衣袋共1件 連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告) 00000000 00000000 3.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 ①風扇共270件 ②玩具共7件 ③傘共1件 ④文具組共11組 ⑤提袋共3件 ⑥餐具組共3組 ⑦吊飾共3件 ⑧肥皂盒共1件 ⑨洗衣袋共1件 ⑩水壺共5件 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4. 仿冒POLI商標圖樣 ①彩色筆共10組 ②玩具共7件 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00000000 5. 仿冒森克斯商標圖樣 ①襪子共98雙 ②風扇共60件 ③鉛筆盒共18件 ④筆共426件 ⑤吊飾共60件 ⑥筆記本共10件 ⑦提袋共19件 ⑧背包共14件 ⑨尺共120件 ⑩拖鞋共17雙 ⑪修正帶共4件 ⑫削鉛筆機共48件 ⑬收納盒共2件 ⑭充電器共1件 ⑮餐具組共1組 ⑯枕頭共13件 ⑰零錢包共553件 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6. 仿冒NIKE商標圖樣 ①零錢包共3件 ②襪子共156件(含因蒐證購入之商品) 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7. 仿冒Jordan商標圖樣 ①零錢包共1件 00000000 8. 仿冒Champion商標圖樣 ①零錢包共1件 HBI品牌服裝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9. 仿冒Supreme商標圖樣 ①包包共8件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10.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 ①包包共120件 阿迪達斯公司 (提告) 00000000 11. 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 ①餐具組共8組 ②收納盒共7件 ③玩具共10件 ④背包共3件 ⑤文具組共2組 ⑥卡套共2件(含因蒐證購入之商品)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提告) 00000000 附件一: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3910號110年度偵字第15828號 被   告 高佑華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佑華、趙婉怡(另為緩起訴處分)明知如附表所示之「HELLO KITTY」、「LINE」、「哆啦A夢」、「POLI」、「森克斯(角落小夥伴)」 、「NIKE」、「Jordan」、「Champion」 、「Supreme」、「ADIDAS」、「佩佩豬」商標圖樣分別係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連股份有限公司」、「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HBI品牌服裝公司」、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阿迪達斯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商品,且上開商標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詎高佑華、趙婉怡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7年年中某 日起,上網利用蝦皮拍賣網站以及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 號、193號渠等經營之「隨變禮品批發、零售」店面、臺中 市○○區○○路0段0巷00號倉庫,以每件商品新臺幣(下同)5元 至150元不等之價格公開陳列,並販售予不特定顧客,迄今 共計獲利約1萬元。嗣於109年7月29日,在上2址為警持搜索票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委由謝尚修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佑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共犯趙婉怡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查獲現場照片、附表所示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阿迪達斯公司授權貞觀法律事務所開立之刑事告訴狀、委任狀、鑑定報告各1份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連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萬國法律事務所;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授權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HBI品牌服裝 公司授權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開立之委任狀、鑑定報告各1 份、隨變商行營業登記資料資料、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在卷可稽,且有附表所示之商品及販賣所得1萬元 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及後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與趙婉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自107年年中某日起至為警查獲時止, 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基於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之單一犯意,以相同之方式接續為上開行為,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又被告以一接續行為,同時造成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損害,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處。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1萬元(已自動繳回),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檢 察 官 蕭有宏 附件二:被告與阿迪達斯公司簽立之和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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