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葉明松
- 當事人蔡安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安秦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7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安秦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蔡安秦前於民國(下同)106年間有販賣仿冒商品犯行, 經本院106年度智簡字第17號判決處拘役55日確定,106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蔡安秦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經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下稱一號娛樂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下稱艾須特貝克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學館公司)等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註冊/ 審定號如附表一所示),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氣球、掛旗等商品,現均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間,未經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該等商標權之仿冒商品。詎蔡安秦竟在阿里巴巴購物網站,向不詳賣家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元之代價購入如附表二所示未經 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使用相同或近似如附表一所示真品之仿冒商標商品(含警方採證購得之仿冒佩佩豬氣球12件),並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以每件乘以5 倍之價格,自108年4月間某日起,在彰化縣○○市○○路000 號8樓之1住處,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以帳號「beier」 在蝦皮購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前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及照片,使不特定人得以瀏覽選購,藉資牟利,侵害上開商標權人商標權。 (二)嗣經警在網際網路巡邏發覺上情,出於追緝犯罪之意,以佯裝買家方式,在蔡安秦所經營之上開帳號之蝦皮購物拍賣賣場,於109年2月10日下標購買仿冒之佩佩豬氣球12件,並同時依蔡安秦所提供之付款方式支付3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18日取貨。經警將上開商品送請鑑定確 認係仿冒商標商品無訛,嗣於109年4月23日11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5所示之商品共1,130件,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蔡安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於本院訊問中表示認罪。 (二)被告確有刊登販售仿冒哆啦A夢之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及 照片,蝦皮網站網頁截圖等資料(偵卷第68、79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 (三)告訴人一號娛樂公司、艾須特貝克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三麗鷗公司刑事陳報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商標檢索列印資料、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等。 (四)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被告所經營蝦皮購物網站網頁查詢資料、申登人查詢資料、警方蒐證網頁資料、被告出貨給警方之訂單及寄件網頁資料翻拍、查獲現場蒐證照片、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關於販賣罪,係指被告本身原有販賣之故意,且已著手於販賣行為,即應分別情形論以販賣既遂或未遂;倘購入者係為將賣出者誘出蒐證而佯稱購買,購入者本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被告縱有販賣之意思,亦僅能論以販賣未遂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4144號、97年台上字第46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承辦員警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時,乃出於蒐證之目的,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買賣行為並不能真正完成,依前揭判決意旨,被告所為乃屬販賣行為之未遂階段,然因商標法未處罰販賣未遂之行為,自無法逕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相繩。核被告所為,應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他人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又按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被告自前揭時間起,在網站上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為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屬單純一罪,故應僅論以一透過網路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有販賣仿冒商品之前科,未受警惕,此次為圖私利,透過網站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惟念其犯後均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之一的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ASTLEY BAKER DAVIES LTD.)、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 ONE UK LIMITED)達成和解,且已依和解內容履行賠償,此有刑事陳報狀(本院卷P.51)在卷可參,被告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其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及被告自陳原本從事氣球會場布置工作,但因疫情影響無法做活動布置,只好從事網拍等,被告有大學畢業學歷,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參其警詢筆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 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被告販賣扣案仿冒商品給警方,其犯罪所得共計360 元。雖因警員並無成立買賣契約之真意,而無法認定被告此部分亦構成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既遂罪,但該款項已由被告取得,且係基於被告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而取得,仍應認定為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公訴意旨亦據此請求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被告已與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賠償14萬5000元並已履行完畢,已如上述,該賠償金額顯已超過公訴意旨認定之犯罪所得,本院認倘就扣案之犯罪所得再予以沒收,實有過苛之虞,是衡酌前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109年6月23日扣案4000元(偵卷P.27;地檢署保管收據於偵卷P.89),請發還被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附表一: 編號 商標內容 商標註冊/番定號 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佩佩豬圖樣) 00000000 115 年 6 月15 日 一號娛樂公司、艾須特貝克公司 2 HELLO KITTY凱蒂貓 00000000 119 年 6 月15 日 三麗鷗公司 3 DORAEMON小叮噹 00000000 120 年 5 月31 日 小學館公司 附表二: 編號 品名 數量 1 仿冒HELLO KITTY掛旗 42件 2 仿冒HELLO KITTY氣球 272件 3 仿冒佩佩豬掛旗 92件 4 仿冒佩佩豬氣球 330件 5 仿冒哆啦A夢氣球 394件 6 警方購買蒐證之仿冒佩佩豬氣球 12件 合計 1,142件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8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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