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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207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胡佩芬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TRAN THI KIM DUNG(中文姓名:陳氏金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TRAN THI KIM DUNG犯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TRAN THI KIM DUNG因一時細故打傷告訴人DOAN THI DAO,致告訴人受有傷害,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及告訴人傷勢程度,並考量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7498號
  被   告 TRAN THI KIM DUNG (越南國籍)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
                        (居留地址)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AN THI KIM DUNG與DOAN THI DAO為同事關係,民國111年
    4月9日上午8時5分許,雙方在一同工作、位於彰化縣○○市○○
    路000巷0號「光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樓發生口角糾紛,T
    RAN THI KIM DUNG竟基於傷害之犯意,雙方均出手互毆,TR
    AN THI KIM DUNG並以腳踢DOAN THI DAO,DOAN THI DAO因
    此受有頭部及頸部與左大腿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DOAN THI DAO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TRAN THI KIM DUNG之供述(二)告訴人DOA
    N THI DAO警詢中之指述(三)證人LE THI TUYET NGA警詢
    中之證詞(四)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五)受傷照片(六
    )錄音譯文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賴  志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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