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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徐啓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祥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祥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各犯罪情節、法益侵害種類及程度、犯罪時間長短、間隔,並審酌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本件所犯各罪均係由於當時缺錢才會從事之犯罪動機,暨其高職畢業,入監前從事機械組裝,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離婚,有1名19歲之子女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衡酌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運輸第二級毒品 詐欺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25日前某時許起至111年6月25日 109年12月間某時許起至109年1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8084、10385、103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180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1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6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8日 110年10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1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6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1月23日 備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1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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