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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6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王素珍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詐欺罪,犯罪類型相同,均係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並斟酌受刑人實行各次犯行之次數、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一 二 三 四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9月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①有期徒刑9月 ②有期徒刑9月 ③有期徒刑9月 ④有期徒刑9月 ⑤有期徒刑8月 ⑥有期徒刑8月 ⑦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4日 108年10月至12月 ①108年7月2日 ②108年7月2日 108年6月間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74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4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70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少偵字第2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書誤載為彰化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058號(聲請書誤載為108原訴28) 109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89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1日 109年11月3日 111年1月11日 111年3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05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89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16號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15日 110年3月26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11月3日) 111年3月28日 111年5月10日 備  註 編號一、二所示2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三所示2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四所示7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一至三所示各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62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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