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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2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廖健男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慶賢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慶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慶賢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3026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2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健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23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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