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96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凱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菘溢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撤緩偵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凱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之代表人張菘溢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依上開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以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