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周淡怡、李淑惠、陳德池
- 當事人陳韋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州 指定辯護人 劉豐綸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5171號、111年度偵字第7號、第526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擔任欣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欣利公司】之人頭負責人,檢察官認為應成立詐欺罪之正犯,且根據被害人之人數論以數罪,而分別提起公訴,本院繫屬、判決情形如下: 編號 案號 繫屬日期 判決情形 1 111訴75 111年1月6日 ①該案合議庭認為被告並非詐欺罪之正犯 ②該案合議庭認為被告成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③該案合議庭認為,編號1之起訴範圍,包含下列編號2至6 (被告提起上訴,尚未確定) 2 111訴76 111年1月6日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判決不受理 3 111訴195 111年2月14日 同上 4 111訴603 111年6月8日 同上 5 111訴705 111年7月4日 同上 6 本案-111訴431 111年4月19日 ㈡上開編號1至5之案件,檢察官並未上訴,僅被告提出上訴,而依據上開編號1至5判決之認定,被告擔任欣利公司之人頭負責人,雖然有數名被害人遭詐騙,但被告僅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之一罪,上開判決之認定,有利於被告,且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檢察官除了在該案並未上訴外,公訴人亦表明本案無庸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直接審結即可,因此,上開編號1之案件,早於本案繫屬,該案起訴之效力 及於本案,依據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㈢本院已經通知被害人到庭調解,除被害人陳奕豪未到庭外,其餘被害人已經與被告和解,被害人的訴訟權益已經獲得保障,在此指明。 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171號、111年度偵字第7號、第526號起訴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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