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95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王祥豪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鋒仁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甲○○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因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經通緝到案,經法官訊問後,認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項規定,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有本院押票附卷為據。

㈡被告所涉本案,於111年11月1日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於111年11月18日宣判。有111年11月1日之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裁定、和111年11月18日之宣判筆錄存卷可考。

㈢被告另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本院同意借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11年11月15日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入監服刑,即無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自111年11月15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祥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95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