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王祥豪
- 當事人陳義德(原名:湛昊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義德(原名:湛昊駩)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7518、885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義德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義德(原名湛昊駩)自民國111年4月初某日,在臉書社團「偏門工作」結識帳號名稱「天天陳」之成年人,從而加入成員包含「天天陳」、代號「2號」、「3號」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90號審理中),負責提領 詐欺贓款(即車手),並從中賺取報酬。陳義德與「天天陳」、「2號」、「3號」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或掩飾特定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機房部門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方式向游智凱、莊雅琳等人施用詐術,致游智凱、莊雅琳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曾華貴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曾華貴所涉幫助詐欺犯嫌,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 第4102號偵查中)內,再由該集團成員通知「2號」將甲帳 戶提款卡交予陳義德後,前往彰化縣和美鎮內之自動櫃員機,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49,000元,再交給「2號」,「2號」則依詐騙集團成員之 指示,將報酬1,490元交與陳義德後,餘款則轉交予「3號」,詐欺贓款因而不知去向。嗣因游智凱、莊雅琳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陳義德並於偵訊時自願提出犯罪所得即現金1,490元扣案。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義德之自白。 ㈡被害人游智凱、告訴人即被害人莊雅琳於警詢之供述。 ㈢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車行紀錄(他卷第187、189頁)、監視器擷圖及比對圖(偵8854號卷第37-95頁)、告訴人莊雅琳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行 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擷圖(偵7518號卷35-45頁)、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7518號卷第47頁)。 ㈣甲帳戶之基本資料、變更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偵7518號卷第23-27頁)、和美郵局及和美道周郵局查詢資料(本院卷 第29、31頁)、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甲帳戶跨行交易明細(本院卷第75-76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義德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陳義德參與本案詐欺集團,雖未親自致電告訴人實施詐術,而另由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陳義德負責提領贓款,再轉交收水成員(即「2號」、「3號」),並從中抽佣獲利,與「天天陳」、「2號」、「3號」、機房部門等集團內其他不詳成員之間,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陳義德於附表各編號所犯洗錢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均有部分合致,犯罪目的單一,乃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皆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陳義德犯洗錢罪,在偵查、審判中自白,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應減輕其刑,因其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 犯中之輕罪,於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加重詐欺罪)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仍於量刑時一併衡酌該減輕其刑事由,予以合併評價。 ㈤被告陳義德所犯附表各編號之加重詐欺罪,各涉及不同之被害人,核屬數行為,應分論併罰。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義德於審理陳稱其高職美容美髮科肄業,目前從事白牌計程車維生,離婚,所育子女由前妻行使親權,且須按月負擔撫養費,等情甚明,且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憑,是具備基礎智識程度、有工作能力之成年人,卻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參與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贓款車手,製造金流斷點,雖非直接對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騙取財物,然其角色使詐欺集團得以順利獲得贓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增加警方追緝幕後詐欺集團之困難度,造成集團上游主要成員得以逍遙法外,並可能導致更多無辜民眾受害,所為甚不足取,且同時觸犯兩罪名,罪質較重;暨斟酌被告坦承犯行不諱,惟未能賠償告訴人、被害人分文,尤其被告與告訴人莊雅琳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為憑(本院卷第113頁),事後卻未按 期給付,告訴人期待落空,來函表示希望被告能受重判(本院卷第135頁),已難諒解被告,顯見被告犯後態度只能算 普通,稱不上良好;並衡量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犯案前,尚無其他犯罪科刑紀錄,近期所涉詐欺案件均為加入同一集團期間所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非屬長期以來素行不佳之人;並參酌被告在犯罪結構中所扮演之角色、參與犯罪之程度、告訴人及被害人受害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復衡酌被告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是單日內在相近地點提領甲帳戶內贓款,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各次分工、行為態樣、手段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為適度反應其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就其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㈦沒收: 1.被告陳義德本案各次提領贓款合計149,000元,並從中獲 得1,490元之報酬乙情,認定如前,並於偵訊時提出同額 現金查扣在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扣押物品清單存卷可考(他字卷第315、316頁),核屬其所有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2.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然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 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自甲帳戶提領詐欺贓款,扣除報酬後餘額悉數交給不詳之成員而不知去向,對其餘款項已無事實上之管領權。倘依上述規定,就被告所隱匿之詐欺金流,再宣告沒收,實屬苛酷,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吳芳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提款情形 宣告刑 1 游智凱 不詳機房成員於111年4月18日某時致電游智凱,佯為網路電商、銀行、郵局客服人員,誆稱系統設定錯誤,須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游智凱因而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8日19時28分許自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轉帳29,989元至甲帳戶,於同日19時48分許,自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跨行存款29,985元至甲帳戶(另匯款至其他非本案相關之帳戶)。 陳義德於111年4月18日19時55分許,在和美郵局(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自動櫃員機,提領59,000元;於同日20時51分許,在和美道周郵局(彰化縣○○鎮道○路000號)之自動櫃員機,提領60,000元;於同日20時56分許,在統一便利商店新勝利門市(彰化縣○○鎮○○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3,000元;又於同日21時19分許,至上址和美道周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7,000元。 陳義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莊雅琳 不詳機房成員於社群網站FACEBOOK傳訊莊雅琳,佯稱要提供工作機會,在蝦皮幫忙搶單可抽取佣金云云。莊雅琳因而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8日20時41分許以網路轉帳30,000元至甲帳戶,於同日21時14分許,以網路轉帳30,000元至甲帳戶(另匯款至其他非本案相關之帳戶)。 陳義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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