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蕭全發、李承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原 告 蕭全發 被 告 李承璟 元宏工程行即蔡綉昭(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95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除其中機車損失維修費用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餘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