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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吳永梁張琇涵謝舒萍

  • 原告
    蕭全發
  • 被告
    李承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原 告 蕭全發 被 告 李承璟 元宏工程行即蔡綉昭(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95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除其中機車損失維修費用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餘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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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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