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安妮、陳文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陳安妮 被 告 陳文亮 吉鴻工程行即柯寶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2122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