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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廖健男林慧欣胡佩芬

原告
陳安妮
被告
陳文亮

吉鴻工程行即柯寶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21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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