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余仕明、黃玉齡、許家偉
- 法定代理人林隆盛、張美雪
- 原告張林樺
- 被告張仁博、裕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張林樺 被 告 張仁博 裕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盛 被 告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雪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張仁博涉犯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9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 記 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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