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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余仕明黃玉齡許家偉
  • 法定代理人
    林隆盛、張美雪

  • 原告
    張林樺
  • 被告
    張仁博裕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張林樺 被 告 張仁博 裕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盛 被 告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雪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張仁博涉犯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9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 記 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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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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