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 告 施翠萍 施德銘 施德宜 施佳慧 施德和 被 告 隆寶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美 訴訟代理人 侯昱安律師 被 告 李慶榮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李慶榮過失致人於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148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