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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王義閔鮑慧忠巫美蕙

原告
施翠萍
原告
施德銘
原告
施德宜
原告
施佳慧
原告
施德和
被告
隆寶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美
訴訟代理人
侯昱安律師
被告
李慶榮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李慶榮過失致人於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148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巫美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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