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立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立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 代 表 人 林育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內含侵權SAP2000、ETABS軟體之光碟貳拾壹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40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 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扣案內含侵權SAP2000、ETABS軟體之光碟21片,為其等所有,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