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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66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吳芙如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重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重岳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重岳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110年5月27日,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於110年7月5日確定(下稱本案)。惟受刑人於本案緩刑期前即109年9月16日更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1年3月22日,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於111年4月22日確定(下稱後案)在案,已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本案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案判決判處前述罪刑及緩刑確定,受刑人於本案緩刑期前即109年9月16日更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上述後案判決判處前述罪刑確定在案,有上開本案、後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本件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本案緩刑之宣告。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 芙 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 蕎 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66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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