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詹宏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宏紳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簡詩展律師 蕭博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01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543、3377、3998、4660、4661、5084、5661、5662、6047、6052、6673號),被告於準備程 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宏紳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詹宏紳知悉現今便利商店所販賣之各種遊戲點數、儲值式之電信預付卡,可以自行轉讓、出售他人,亦可透過其他方式換成現金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先上網蒐尋國內各縣、市內便利超商之基本資訊(包括超商店名、地址等),再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打電話至附表一所示之便利超商(撥打各便利超商之門市電話),後再對接到其電話之便利超商門市人員即湖雅靚、詹千慧(起訴書、併辦意旨書均誤載為詹千惠,爰予更正)、陳勳緯、張怡璇、劉子祺、蔡李平、黃惠如、蘇治安、周靖翔、張依婷、許嘉珊、吳祐誠、賴鳳怡、陳薈妤、柯仁傑、薛惟云、李宇航、張衾航、盧佩琪、林敏峰、李沛恩、蔡欣純、吳崧札、林國瑋、魏寧、黃裕宸、許玉璇、黃浚杰、魏佳鈺等人(下稱湖雅靚等29人),施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湖雅靚等29人陷於錯誤後,依詹宏紳之指示操作便利超商多媒體事務機,列印購買遊戲點數、電信費用之繳款單,並於替詹宏紳刷條碼結帳後,再透過電話或使用通訊軟體,將已經結帳之繳款單之序號告知詹宏紳,詹宏紳再透過其取得之上開繳款序號,將之儲值電信門號、或附表一所示之遊戲帳戶暱稱內供己使用。 二、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543、3377、3998、4660、4661、5084、5661、5662、6047、6052、6673號 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與本案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所犯詐欺、洗錢行為,即附表一所載各次犯罪事實(詳見如附表一),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二、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三、證據名稱: ㈠證人湖雅靚、詹千慧、陳勳緯、張怡璇、劉子祺、蔡李平、黃惠如、蘇治安、周靖翔、張依婷、許嘉珊、吳祐誠、賴鳳怡、陳薈妤、柯仁傑、薛惟云、李宇航、張衾航、盧佩琪、林敏峰、李沛恩、蔡欣純、吳崧札、林國瑋、魏寧、黃裕宸、許玉璇、黃浚杰、魏佳鈺於警詢之證述。 ㈡列印之遊戲點數結款單。 ㈢電信費用繳款單。 ㈣附表一所示遊戲點數序號之儲值流向。 ㈤遊戲會員申請資料。 ㈥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號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㈦被告詹宏紳之自白。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本案所犯29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累犯部分: 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99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 定,甫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 ,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規定。本件起訴書於犯罪事 實欄已經敘明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復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中表明被告構成累犯,並請求加重其刑,偵查卷內亦有附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且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亦為同上主張,同時說明被告前科有同類型的詐欺犯罪,被告對於刑罰的反應力薄弱,應依法加重其刑等語,此舉證已然可認對於被告構成累犯有所主張且符合自由證明之程度。本院審酌被告於上開前案刑期執行完畢後,又再犯本件之罪,前後均屬故意犯行,可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本案之犯罪情節,加重被告所犯之罪最低法定本刑,並無造成刑罰過重,罪刑不相當之情況,認本案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受過苛侵害之情形,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對各被害人侵害之程度,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詹千慧、劉子祺、吳祐誠、薛惟云、盧佩琪、林敏峰、蔡欣純、黃裕宸、魏佳鈺等人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憑,並衡以其自述國中畢業,有板模專長及沖床證照;離婚,有1名快3歲之小孩,入監所前與小孩、姑姑同住,小孩由其姑姑照顧,從事板模工,日薪新臺幣(下同)1800元,每月收入約為3萬元,除了生活開銷之外 ,每月要給姑姑1萬元補貼家用及照顧小孩的費用,此外沒 有其他貸款或負債之生活及家庭經濟狀況,參以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被告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向被害人詐得代為購買遊戲點數、易付卡及代繳電話費之金錢各如附表一詐得財物及流向欄所載,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而被告雖已與其中被害人詹千慧、劉子祺、吳祐誠、薛惟云、盧佩琪、林敏峰、蔡欣純、黃裕宸、魏佳鈺等人調解成立,惟就已至清償期之部分並未依約履行賠償,有本院電話洽辦公紀錄單在卷可憑,其餘已調解成立未至清償期者,及未能調解成立之部分,被告亦均未返還犯罪所得予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就附表一各編號之犯罪所得均予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一: 編 號 被害人 時間 商店名稱 施用之詐術內容 詐得財物及流向 備註 1 湖雅靚 110年6月20日 南投縣○○鎮○○路0段00號 「統一便利商店鹿山門市」 詐稱自己是店內同事,再設詞要求湖雅靚代為操作店內IBON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 點數序號:000000000、000000000,點數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2張,共計2,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旺角想起妳」,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377、3998、4660、4661號移送併辦 2 詹千慧 110年6月21日 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金園店」 詐稱自己店內同事,要求詹千慧代為操作店內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 點數序號:000000000,點數金額3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水車啪趴造」,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377、3998、4660、4661號移送併辦 ②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將編號19被害人盧佩琪之被害情節記載至被害人詹千慧之項目,顯係誤植,爰予更正 3 陳勳緯 110年6月22日 (起訴書、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9月23日,爰予更正)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全家便利商店台中漢強店」 詐稱自己是店內同事,再設詞要求陳勳緯代為操作店內My FamiPort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 點數序號:000000000,點數金額3,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水車啪趴造」,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377、3998、4660、4661號移送併辦 4 張怡璇 110年6月29日 台中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中館東店」 詐稱自己是店內同事,再設詞要求張怡璇代為操作店內My FamiPort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 點數序號:000000000,點數金額3,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水車啪趴造」,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377、3998、4660、4661號移送併辦 5 劉子祺 110年6月30日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大里爽文店」 謊稱自己是OK便利商店東榮店店長,並以其店內列印紙張不夠等訛詞要求劉子祺代為操作店內OKgo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 點數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點數金額均為3,000元、共計9,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水車啪趴造」,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377、3998、4660、4661號移送併辦 6 蔡李平 110年7月2日 台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南文平店」 謊稱自己是全家便利商店其他分店主管,並以其店內列印紙張不夠等訛詞要求蔡李平代為操作店內My FamiPort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 點數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點數金額1,000元、1,000元、3,000元,共計5,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水車啪趴造」,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377、3998、4660、4661號移送併辦 7 黃惠如 110年7月3日 嘉義縣○○鄉○○○路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頭橋店」 謊稱自己是萊爾富便利商店三興店店長,並以其店內列印紙張不夠等訛詞要求黃惠如代為操作店內操作店內Life-ET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及價值1,000元之遠傳易付卡儲值。 ①點數序號:000000000、000000000,點數金額均為3,000元,共計6,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水車啪趴造」,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②價值1000元之遠傳易付卡儲值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1543號移送併辦 8 蘇治安 110年7月3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文衡店」 謊稱自己是萊爾富便利商店文鳳店店長,並以其店內列印紙張不夠等訛詞並以其店內列印紙張不夠等訛詞,要求蘇治安代為操作店內操作店內Life-ET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及價值1,000元之遠傳易付卡儲值。 ①點數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點數金額均為3,000元,共計9,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芋頭口味」,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②價值1000元之遠傳易付卡儲值。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84、5661、5662、6047、6052號移送併辦 9 周靖翔 110年7月3日 高雄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武慶店」 謊稱自己是萊爾富便利商店英祥店員工,並以其店內列印紙張不夠等訛詞並以其店內列印紙張不夠等訛詞,要求蘇治安代為操作店內操作店內Life-ET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 點數序號:000000000、000000000,點數金額均為3,000元,共計6,000元(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均記載為「共計9,000元」,顯係誤載,爰予更正)。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水車啪趴造」,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84、5661、5662、6047、6052號移送併辦 10 張依婷 110年7月3日 屏東縣○○市○○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迪化店」 詐稱自己是店內同事,再設詞要求張依婷代為操作店內店內Life-ET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以及價值500元之遠傳易付卡儲值。 ①點數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點數金額均為3,000元,共計12,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水車啪趴造」、「芋頭口味」,帳號綁定電話均為0000000000號。 ③價值500元之遠傳易付卡儲值。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84、5661、5662、6047、6052號移送併辦 11 許嘉珊 110年7月4日 高雄市○○區○○路0段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華明店」 謊稱自己是萊爾富便利商店江山店店長,並以其店內列印紙張不夠等訛詞並以其店內列印紙張不夠等訛詞,要求蘇治安代為操作店內操作店內Life-ET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及價值1,000元之遠傳易付卡儲值。 ①點數序號: 000000000、000000000,點數金額均為3,000元,共計6,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水車啪趴造」,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③價值1000元之遠傳易付卡儲值。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84、5661、5662、6047、6052號移送併辦 12 吳祐誠 110年7月4日 屏東縣○○鎮○○路00號「萊爾富恆春大光店」 謊稱自己是萊爾富便利商店恆南路店長,並以其店內列印紙張不夠等訛詞並以其店內列印紙張不夠等訛詞,要求吳祐誠代為操作店內操作店內Life-ET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 點數序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點數金額均為3,000元,共計12,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水車啪趴造」,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84、5661、5662、6047、6052號移送併辦 13 賴鳳怡 110年7月5日 彰化縣○○市○○街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員林鐵站店」 謊稱自己是萊爾富便利商店彰百店店長,並以其店內列印紙張不夠等訛詞,要求賴鳳怡代為操作店內操作店內Life-ET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 點數序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點數金額3,000元、3,000元、5,000元,共計11,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水車啪趴造」,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84、5661、5662、6047、6052號移送併辦 14 陳薈妤 110年7月6日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豐肚門市」 詐稱自己是其他門市員工,再設詞要求陳薈妤代為操作店內IBON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點遊戲點數。 點數序號: 0000000000、0000000000,點數金額3,000元、5,000元,共計8,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水車啪趴造」,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84、5661、5662、6047、6052號移送併辦 15 柯仁傑 110年7月12日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彩豐門市」 詐稱自己是統一便利商店后里廠門市員工,再設詞要求柯仁傑代為操作店內IBON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 點數序號: 000000000,點數金額3,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水車啪趴造」,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1543號移送併辦 16 薛惟云 110年7月14日 彰化縣○村鄉○○路0段0號「全家便利商店茄苳店」 謊稱自己是店長朋友,並設詞要求薛惟云代為操作店內My FamiPort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 點數序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點數金額分別為3,000元、3,000元、3,000元、5,000元,共計14,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芋頭口味」,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1543號移送併辦 17 李宇航 110年7月18日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梧棲金牌店」 謊稱自己是全家便利商店文華店店長,並以其店內列印紙張不夠等訛詞,要求李宇航代為操作店內My FamiPort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點數。 點數序號: 000000000,點數金額3,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BB雙」,遊戲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377、3998、4660、4661號移送併辦 18 張衾航 110年7月22日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清水必成店」 謊稱自己是該店店長,並設詞要求張衾航代為操作店內My FamiPort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並先代繳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電話費600元。 ①點數序號: 000000000、000000000,點數金額3,000元、1,000元,共計4,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臭皮狗」,遊戲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②電話費600元。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377、3998、4660、4661號移送併辦 19 盧佩琪 110年7月22日 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潭子曇晨店」 謊稱自己是萊爾富便利商店中軍店店長,並以其店內客人太多無法應付等訛詞,要求盧佩琪代為操作店內操作店內Life-ET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 點數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點數金額分別為3,000元、1,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共計54,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旺角想起妳」,遊戲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84、5661、5662、6047、6052號移送併辦 20 林敏峰 110年7月22日 新竹縣○○鎮○○里0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竹東上坪店」 謊稱自己是萊爾富便利商店東竹店店長,並以其店內列印紙張不夠等訛詞,要求林敏峰代為操作店內店內Life-ET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 點數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點數金額分別為10,000元、3,000元,共計13,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旺角想起妳」,遊戲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84、5661、5662、6047、6052號移送併辦 21 李沛恩 110年7月24日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僑信店」 謊稱自己是店內同事,並設詞要求李沛恩代為操作店內My FamiPort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 點數序號: 000000000,點數金額3,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havaianas」,遊戲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377、3998、4660、4661號移送併辦 22 蔡欣純 110年7月31日 雲林縣○○鎮○○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華勝店」 謊稱自己是全家便利商店順風店副店長,並設詞要求蔡欣純代為操作店內My FamiPort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 點數序號: 000000000、000000000,點數金額3,000元、1,000元,共計4,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havaianas」,遊戲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1543號移送併辦 23 吳崧札 110年8月11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龍潭店」 謊稱自己是萊爾富便利商店新護門市店長,並以點數缺貨等訛詞,要求吳崧札代為操作店內店內Life-ET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及價值1,000元之遠傳易付卡儲值。 ①點數序號: 0000000000、0000000000點數金額10,000元、5,000元,共計15,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havaianas」,遊戲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②價值1,000元之遠傳易付卡儲值。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1543號移送併辦 24 林國瑋 110年8月25日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鑫愛店」 謊稱自己是全家便利商店憶富店主任,並以其店內列印紙張不夠等訛詞,要求林國瑋代為操作店內My FamiPort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 點數序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點數金額均為3,000元,共計9,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輪廓上的笑容」,遊戲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84、5661、5662、6047、6052號移送併辦 25 魏寧 110年9月6日 (起訴書、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9月1日,爰予更正)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中福多店」 謊稱自己是全家便利商店別家門市主管,並以其店內列印紙張不夠等訛詞,要求魏寧代為操作店內My FamiPort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 點數序號:000000000,點數金額3,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輪廓上的笑容」,遊戲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84、5661、5662、6047、6052號移送併辦 26 黃裕宸 110年9月4日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永靖永安店」 先打電話向黃裕宸佯稱要繳電話費,後來又自行前去上開便利商店,向黃裕宸騙稱身上現金不足,所以將雙證件押在店內,等有錢會回去繳清並換回證件,並請黃裕宸代為繳費。 (註:因詹宏紳事後又另行申請補發證件,涉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嫌,另由警方偵辦中) 列印之繳費序號分別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繳費金額分別為:500元、3,000元、5,000元。共計8,500元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84、5661、5662、6047、6052號移送併辦 27 許玉璇 110年9月9日 屏東縣○○鎮○○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屏鵝門市」 謊稱自己是統一便利商店日日春門市店員,再設詞要求許玉璇代為操作店內IBON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 點數序號: 000000000,點數金額3,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輪廓上的笑容」,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84、5661、5662、6047、6052號移送併辦 28 黃浚杰 110年9月9日 屏東縣○○鄉○○路0000號「全家-繁華門市」 謊稱自己是其他門市主管,並設詞詐稱繁華門市之大夜班同事曾向合潭店門市賒帳6,000元之遊戲點數,要求黃浚杰操作店內My FamiPort多媒體事務機購買遊戲點數返還 點數序號000000000、000000000,金額均為3,000元,共計6,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輪廓上的笑容」,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84、5661、5662、6047、6052號移送併辦 29 魏佳鈺 110年9月12日 台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美聯社-東海門市」 謊稱自己是其他門市主管,並設詞要求魏佳鈺代為操作店內多媒體事務機購買GASH遊戲點數。 點數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點數金額均為5,000元,共計30,000元。遊戲點數流向詹宏紳之遊戲帳戶暱稱「雪及拉」,帳號綁定電話為00000000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673號移送併辦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處罰 1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1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2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3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4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5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6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7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8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9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10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11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12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13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14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15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16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17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18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19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20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21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22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23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24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25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26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27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28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29 詹宏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