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葉明松
- 當事人凃孟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孟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27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凃孟萍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中「扣案仿冒商標商品」欄之仿冒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凃孟萍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分別經瑞士 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下稱伊芙聖羅蘭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克麗絲汀迪奧高巧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歡固喜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商品,現均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間,未經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該等商標權之仿冒商品。詎凃孟萍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間某日,自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以每件新臺幣(下同)40元至50元不等之價格,購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後,於110年4月間某日至110年7月29日為警查獲日期間,在其位在彰化縣溪湖鎮北聖路194之住處,以網際網路上網連結臉書 網站,登入「涂孟萍」之帳號,以臉書直播方式販售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在直播中陳列相關仿冒商標商品,而以每件約100元不等之價格,公開陳列並販賣上揭仿冒商品 給不特定人。另少數客人要求「貨到付款」時,涂孟萍則用其申請之蝦皮購物網站帳號「superkyo530」(少女心飾品 小舖)與客戶線上成交。凃孟萍總共並因此獲利約1萬元。 ㈡嗣經警喬裝買家購得部分商品,並確定為仿冒商標商品後,警方於110年7月29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扣得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警方蒐證購得商品除外),而查獲上情。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凃孟萍於本院訊問中、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有搜索扣押筆錄(偵卷P.31-37、43-49)、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P.39、51)、搜索現場照片(偵卷P.189)、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偵卷P191-193)、被告臉書網 頁列印資料(偵卷P.53-75)、被告蝦皮購物賣場網頁列印 資料(偵卷P.77)、員警喬裝買家下單之寄件人資料(偵卷P.119)、購得證物照片(偵卷P.121)、被告中華郵政帳戶基本資料(偵卷P.125)、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提供之「superkyo530」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資料(偵卷P.81-118)、附表所示證據、扣案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已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凃孟萍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等低度行為,均為其高度之販售行為所吸收,不另予論罪。又被告所為上開犯行,期間係自110年4月至7月29日為警查獲日為止, 均係於臉書直播陳列,少數透過「蝦皮購物」成交,顯係出於一個犯意決定,在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又被告各以一個侵害商標權之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所為損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並危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誠有不該,然其犯後能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復兼衡扣案物數量龐大,雖然因為價格低廉,民眾買進時就知道是仿冒品,不至於與真品混淆,但是仿冒品大量製造,到處充斥,會衝擊真品在消費者心中的地位(民眾如果去買真品而穿戴上街,如果乍看之下不易區分,還有可能會被嘲笑戴仿冒品),因此連帶使真正的精品銷路衰退。另審酌被告為賺取小利而犯罪之手段、被告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及各商標權人表示之意見: 編號 商標權人 扣案仿冒商標商品 意見 1 香奈兒公司 CHANEL耳環3124件(含警方蒐證購得4件,此部分不在搜索扣案之列) 註:耳環1對為2件(下同)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本公司代理香奈兒公司,無意願與被告和解,請貴院審酌本件扣數量非微少,且扣案商品品質低劣,被告惡意侵犯他人商標權事證明確,敬請依法從重量刑(本院卷P.63) 2 香奈兒公司 CHANEL髮飾24件 3 伊芙聖羅蘭公司 YSL耳環140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代理伊芙聖羅蘭公司,擬不提出告訴,請貴單位依職權辦理(偵卷P.133)。 4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公司 DIOR耳環136件 刑事陳報狀:已經以10萬元和解,且確認已經收到款項,故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本院卷P.59)。 5 固喜歡固喜公司 GUCCI項鍊4件、耳環178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代理固喜歡固喜公司,擬不提出告訴,請貴單位依職權辦理(偵卷P.143)。 6 固喜歡固喜公司 GUCCI髮飾6件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被告凃孟萍雖然於本院審理中已經與告訴人克麗絲汀迪奧高巧公司須和解,但是沒有與其他商標權人和解。且扣案仿冒物以香奈兒公司3124件為最多,此部分仍未和解。本院認為被告只有部分和解,可以量刑從輕,但不宜緩刑,併此說明。 六、附表扣案之仿冒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七、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承認「大約販售出100件,大約獲利10000元」(偵卷P.19),且已經向檢察官繳納犯罪所得10000元,經 扣押中(見偵卷P.220入庫收據)。惟被告已經與克麗絲汀 迪奧高巧公司須和解,賠償10萬元,已經履行完畢。被告給付之賠償已經遠超過犯罪所得,再予沒收即有過苛之虞,故認為已經沒有必要對犯罪所得沒收。請檢察官將扣案10000 元返還被告。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昭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8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 扣案仿冒商標商品 證據 1 00000000 香奈兒公司 耳環等 CHANEL耳環3124件(含警方蒐證購得4件,此部分不在搜索扣案之列) 註:耳環1對為2件(下同)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提出之鑑定意見書(偵卷頁127、175)、陳報狀(偵卷頁167)、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偵卷頁177)、香奈兒公司之授權委任狀(偵卷頁169)、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頁171-173) 2 00000000 香奈兒公司 緞帶花、髮夾等 CHANEL髮飾24件 3 00000000 伊芙聖羅蘭公司 貴金屬等 YSL耳環140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提出之鑑定報告書(偵卷頁135-137)、商標註冊資料(偵卷頁139)、伊芙聖羅蘭公司之委任狀(偵卷頁141) 4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公司 貴金屬、耳環等 DIOR耳環136件 刑事告訴狀(偵卷頁179)、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頁181-183)、鑑定報告書(偵卷頁185)、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偵卷頁187)、刑事委任狀(偵卷頁188之1) 5 00000000 固喜歡固喜公司 項鍊、耳環夾或墜子等 GUCCI項鍊4件、耳環178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提出之鑑定報告書(偵卷頁145-147)、官方銷售頁面(偵卷頁149)、商標資料(偵卷頁151-161)、固喜歡固喜公司之委任狀(偵卷頁163) 6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固喜歡固喜公司 束髮巾、頭巾、髮辮等 GUCCI髮飾6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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