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梁義順
- 當事人劉容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容堅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053號、第10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容堅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二本院111年度彰司智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調解程序筆錄所示內容履行賠償義務。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與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一)。惟犯罪事實一第2行關於 「英商艾順特貝克」更正為「英商艾須特貝克」;附表一編號6關於審定號碼「00000000」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證據部分補充:通聯調閱查詢單、扣押物品照片、阿 里巴巴及蝦皮購物網頁擷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 二、法官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品,顯然未當,惟考量被告犯罪所得不多,情節尚非嚴重,犯後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即商標權人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及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民事部分不向被告求償,犯後態度尚可。暨被告之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另參酌其動機、手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思慮欠周,致罹刑章,已與告訴人即商標權人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則表示民事部分不向被告求償。並審酌本案其餘被害人即商標權人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提出告訴,被告所販賣仿冒商品係從阿里巴巴網站購買而來,再行轉售賺取微薄利益,且價值不高,尚與嚴重侵害商標權之批發販售業者有別,惡性不大,堪信經此偵審過程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及應履行之負擔,以啟自新,並保障被害人之權益。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物件,均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宣告沒收。至被告於警詢中先後交付之2次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300元,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1 Peppa Pig圖之貼紙 1530件 2 巧虎圖之貼紙 713件 3 POLI圖之貼紙 984件 4 DORAEMON圖之貼紙(含警方購證20件) 930件 5 SHIN CHAN圖之貼紙 40件 6 Hello Kitty圖之貼紙 359件 7 SHIN CHAN圖之貼紙 57件 8 SHIN CHAN圖之水槍 2件 9 SHIN CHAN圖之水壺提袋 14件 10 DORAEMON圖之涼被(含警方購證1件) 5件 11 Peppa Pig圖之水槍 38件 12 Peppa Pig圖之袋子 10件 13 Peppa Pig圖之貼紙 45件 14 櫻桃小丸子圖之貼紙 307件 15 Hello Kitty圖之涼被 1件 16 Hello Kitty圖之褲襪 5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附件一 111年度偵字第8053號111年度偵字第10729號被 告 劉容堅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居彰化縣○○鄉○○村○○○路00 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容堅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順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且上開商標在商標專用 期間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又該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劉容堅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間起,在阿里巴巴網站,陸續購得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9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再以其註冊之蝦皮帳號「ktshoppers」,在蝦皮購物網站,刊登販賣該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藉此販賣該仿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人牟利。嗣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員警於110年12月12日,喬裝買家在蝦皮購物網站,以新台 幣 (下同)120元(含運費60元)之價格,購得劉容堅所販賣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商品20件,再為警於111年2月17日11時 許 ,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搜字第120號搜索票, 在劉容堅位於彰化縣○○鄉○○○路00巷0號住處,搜索扣得如 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經鑑定後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並為警於111年2月22日11時40分許,扣得劉容堅提出之犯罪所得500 元;另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員警於111年1月15日,喬裝買家在蝦皮購物網站,以199 元(含運費60元)之價格,購得劉容堅所販賣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之商品1件,再為警於111年3月23日15時許,持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搜字第261號搜索票,在劉容堅位於彰化縣○○鄉○○○路○00號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 經鑑定後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並為警於111年3月30日14時30分許,扣得劉容堅提出之犯罪所得300元,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與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委任謝尚修律師、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鄧宏毅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容堅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復有警方蒐證購得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商品20件之訂單資料、警方蒐證購得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商品1件之訂單資料、警方蒐證購得上述商品之照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 搜字第12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 警察大隊偵二隊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搜字第261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刑事告訴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鑑定報告書、侵權價值鑑定證明書、鑑定資格暨鑑識證明書、侵權市值總額報告書、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刑事陳報狀、蝦皮帳號「ktshoppers」註冊資料、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被告提出之犯罪所得共800元等扣案可佐,被告之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扣案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被告提出之犯罪所得共8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檢 察 官 吳宗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書 記 官 余佳蕙 附表一: 編號 商標簡稱 審定號碼 商標權人 使用商品 1 Peppa Pig圖 00000000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貼紙 玩具 行李袋 2 巧虎圖 00000000 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 貼紙 3 POLI圖 00000000 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 貼紙 4 DORAEMON圖 00000000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貼紙 5 SHIN CHAN圖 00000000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貼紙 6 Hello Kitty圖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貼紙 7 SHIN CHAN圖 00000000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玩具 8 SHIN CHAN圖 00000000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手提袋 9 DORAEMON圖 00000000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棉被 10 櫻桃小丸子圖 00000000 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貼紙 11 Hello Kitty圖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棉被 12 Hello Kitty圖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褲襪 附表二: 編號 仿冒品及數量 侵害商標 1 Peppa Pig圖之貼紙1530件 附表一編號1 2 巧虎圖之貼紙713件 附表一編號2 3 POLI圖之貼紙984件 附表一編號3 4 DORAEMON圖之貼紙930件(含警方蒐證購得20件) 附表一編號4 5 SHIN CHAN圖之貼紙40件 附表一編號5 6 Hello Kitty圖之貼紙359件 附表一編號6 附表三: 編號 仿冒品及數量 侵害商標 1 SHIN CHAN圖之貼紙57件 附表一編號5 2 SHIN CHAN圖之水槍2件 附表一編號7 3 SHIN CHAN圖之水壺提袋14件 附表一編號8 4 DORAEMON圖之涼被5件(含警方蒐證購得1件) 附表一編號9 5 Peppa Pig圖之水槍38件 附表一編號1 6 Peppa Pig圖之袋子10件 附表一編號1 7 Peppa Pig圖之貼紙45件 附表一編號1 8 櫻桃小丸子圖之貼紙307件 附表一編號10 9 Hello Kitty圖之涼被1件 附表一編號11 10 Hello Kitty圖之褲襪5件 附表一編號12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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