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智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黃齡玉、黃麗玲、簡璽容
- 當事人詹宗原、林岳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訴字第1號 111年度智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宗原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巷 00號 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法律扶助,已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 解除) 莊婷聿律師 被 告 林岳頤 選任辯護人 林更祐律師(已於民國110年8月5日解除委任) 邱宇彤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 調偵字第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 人)告訴被告詹宗原及林岳頤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認被告詹宗原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 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林岳頤則係涉犯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等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 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對被告詹宗原及林岳頤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主文 。 本件經檢察官鍾孟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智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