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TRAN THI KIM DUNG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THI KIM DUNG(中文姓名:陳氏金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7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AN THI KIM DUNG犯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TRAN THI KIM DUNG因一時細故打傷告訴人DOANTHI DAO,致告訴人受有傷害,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及告訴人傷勢程度,並考量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蔡忻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7498號被 告 TRAN THI KIM DUNG (越南國籍)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 (居留地址)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AN THI KIM DUNG與DOAN THI DAO為同事關係,民國111年4月9日上午8時5分許,雙方在一同工作、位於彰化縣○○市○○ 路000巷0號「光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樓發生口角糾紛,TRAN THI KIM DUNG竟基於傷害之犯意,雙方均出手互毆,TRAN THI KIM DUNG並以腳踢DOAN THI DAO,DOAN THI DAO因 此受有頭部及頸部與左大腿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DOAN THI DAO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TRAN THI KIM DUNG之供述(二)告訴人DOAN THI DAO警詢中之指述(三)證人LE THI TUYET NGA警詢 中之證詞(四)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五)受傷照片(六)錄音譯文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檢 察 官 賴 志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