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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069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怡君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献融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397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献融犯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施教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3973號
  被   告 陳献融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献融於民國於111年6月28日19時17分許,徒步行經彰化縣
    ○○市○○街與○○街交岔口處,竟基於損壞公物之犯意,徒手破
    壞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彰化工務段所管理之沿線反光
    導標20至30片,致令不堪使用。嗣經路人黃千方發現後報警
    ,經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献融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公
    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彰化工務段職員林岡樺於警詢時指
    述情節相符,並經證人黃千芳於警詢時證述屬實,復有監視
    器擷取相片、現場相片在卷可憑,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
    認定。
二、核被告陳献融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毀棄公務員職務上掌
    管之物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檢  察  官  施教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耕樺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69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