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李昕
- 當事人許晁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7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晁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晁偉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2行「民國109年9月19日」應更正為「民國109年9月29日 」,並補充證據「被告許晁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無支付對價之意思,向告訴人徐民濠騙取遊戲虛擬寶物及兌換序號,因此獲有利益,其所為損及告訴人利益,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自陳高中畢業,在工廠工作,無人須其扶養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3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經查,被告詐得之遊戲虛擬寶物及兌換序號雖未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本應宣告沒收,惟告訴人於警詢時陳稱:伊遭騙之虛擬寶物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871元等語(見偵卷 第18、19頁),而被告已與告訴人以2萬元達成調解,有本 院111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200號調解程序筆錄1份可參(見 本院卷第45頁),故就被告之犯罪所得若再予以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書 記 官 李政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2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27號被 告 許晁偉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晁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自民國109年9月19日19時18許起,在不詳地點,以手機網路遊戲「三國群英M」遊戲帳號暱稱「一頁龍」、「移動圖書館」 (遊戲ID均為000000000號)向玩家徐民濠使用之遊戲帳號 暱稱「懶得理您」(遊戲ID:000000000號)、「彰化控肉 飯」(遊戲ID:000000000號)、「莫急」(遊戲ID:000000000號)詢價,佯以等值遊戲幣或新臺幣向徐民濠購買遊戲虛擬寶物及「一千銀元寶」兌換序號,致徐民濠誤信許晁偉有購買遊戲虛擬寶物及「一千銀元寶」兌換序號之真意,遂自同日19時59分許起,陸續將虛擬寶物「孫子兵法」2個( 以暱稱「懶得理您」擺攤交易)、「修羅神弓騎」5個(以 暱稱「彰化控肉飯」擺攤交易)、「輕型盾」1個(以暱稱 「莫急」擺攤交易)、「紫雷罡矛」1個(以暱稱「莫急」 擺攤交易)、及「一千銀元寶」兌換序號3組(透過LINE通 訊軟體告知許晁偉兌換序號,其中一組序號未兌換)移轉予許晁偉,許晁偉即以此方式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嗣因許晁偉僅給付遊戲虛擬貨幣320金元寶後,即一再藉故拖延給付 剩餘對價,隨後失去聯繫,徐民濠始悉受騙。 二、案經徐民濠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晁偉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徐民濠、證人張永詮、郭凱肇、郭鎮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遊戲角色帳號等相關資料(含角色列表、社群帳號登入綁定、手機綁定、密碼修改紀錄、虛寶序號、擺攤交易等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遊戲畫面截圖、被告與證人徐民濠之LINE對話紀錄、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上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亦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檢 察 官 傅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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