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邱馨玫、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馨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明係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係公司)」之記載,應補充為「明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村鄉○○村○○路0段0號,下稱明 係公司)」。 (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至第8行「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之記載,應補充為「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並依『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等級金額確實填報」。 (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4行至第15行「於100年3月起至109年6月間止」之記載,應更正並補充為「於100年9月起(聲請簡易判決書附表之時間係自100年9月起 ,其記載100年3月起應為誤載)至109年6月間止」。 (四)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原申報月投保薪(元)」、「應申報月投保薪(元)」之欄位名稱,應分別更正並補充為「原申報月投保薪資(新臺幣、元)」、「應申報月投保薪資(新臺幣、元)」。 (五)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時間」欄「106年2月」所列「原申報月投保薪資(新臺幣、元)」欄所載「34644」, 應更正為「31800」。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明係公司會計人員為本案犯行,係間接正犯。 (三)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後持之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明係公司會計人員,自100年9月起至109 年6月間止,先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而使明係公司按 月短繳勞保、健保費用之多次詐欺得利之行為,均係基於減少明係公司勞保、健保費用支出之單一目的,本於一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並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各僅為包括之一罪。 (五)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 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判決意旨)。查刑 法第339條第2項雖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103年6月20日施行,而被告犯罪時間係自100年9月起至109年6月間止,橫跨刑法第339條第2項修正施行前、後。惟被告本案犯行既論以接續犯,並於修法後始為終了,自應逕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併此敘明。 (六)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七)被告於110年7月26日具狀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自首本案犯行,有被告所具刑事陳報自首狀在卷可稽,並願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減少明係公司每月應負擔之勞保及健保費用支出,竟未能據實填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而短報員工黃智揚之薪資,足以生損害於員工黃智揚,且影響勞保局、健保署對於管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之正確性,被告所為應予非難。併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犯罪後自首並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九)被告所為雖使明係公司獲得減少支出應繳付之勞保費、健保費之不法利益,惟本案犯罪所得者既為明係公司,核與被告乃不同之人格主體,該等不法利益非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自無從對被告諭知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楊雅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6267號被 告 甲○○ 女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詹明潔律師 魏宏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明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係公司)負責人江永 平(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妻,負責明係公司之人事業務,包括核算明係公司為員工申報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薪資,為從事業務之人;黃智揚則係明係公司之員工,自民國100年3月21日起,至109年7月8日止受僱 於該公司。詎甲○○明知明係公司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 其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20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雇主應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亦明知黃智揚任職時之每月經常性薪資即全月薪資總額為如附表所示之實際薪資欄之金額,竟為降低投保單位明係公司每月應負擔之勞保及健保費用支出,而基於使明係公司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0年3月起至109年6月間止,指示不知情之明係公司會計人員,將黃智揚之如附表所示原申報月投保薪資欄之內容,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勞健保投保申報,並由會計人員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提出投保申請而行使之,致有實質審查權限之勞保局、健保署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黃智揚之月投保薪資數額,而據以核算明係公司、黃智揚應各自分擔之勞保及健保費用,因此減少明係公司對於勞工保險保險費及健保費之支出,足以生損害於黃智揚及勞保局、健保署推動管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之正確性,明係公司並因而取得減少上開支出之不法利益。 二、案經甲○○自首後、黃智揚告訴及本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之自白 自白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被害人黃智揚之證述 其受僱於明係公司期間,該公司短報其勞工保險保費、全民健康保險保費及少提撥其勞工退休金提繳金等事實。 3 另案被告江永平之供述 伊為明係公司負責人,明係公司員工投保薪資之申報及勞工退休金之提繳,是由其妻即被告處理,伊很少過問。 4 告訴人薪資單、黃智揚勞工退休金差額比較表、告訴人歷年6%勞工退休金列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告訴人離職前6月平均工資為35,501元,被告因短報告訴人薪資,遭法院判決給付資遣費20萬5,080元,佐證明係公司將其投保薪資短報之事實。。 5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11月3日保退三字第10960260591號函暨月提繳工資明細表、109年11月3日保退三字第10960260592號裁處書暨未覈實申報調整明細表 明係公司因未按規定申報調整告訴人月提繳工資,遭勞動部處罰鍰5000元。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及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又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於告訴人上開任職期間,先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自該虛報行為而按月均短繳勞保費用之多次詐欺得利之行為,均係基於減少公司勞保費用支出之單一目的,本於一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所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係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方式,達成詐欺得利之目的,係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檢 察 官 黃智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書 記 官 陳演霈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時間 實際薪資(元) 原申報月投保薪(元) 應申報月投保薪(元) 100年9月 29039 21900 33300 100年10月 26367 21900 33300 100年11月 29112 21900 33300 100年12月 27203 21900 33300 101年1月 31723 21900 33300 101年2月 32883 21900 33300 101年3月 29325 21900 30300 101年4月 32796 22800 31800 101年5月 28325 22800 31800 101年6月 28450 22800 31800 101年7月 28638 22800 31800 101年8月 25325 22800 31800 101年9月 27481 22800 28800 101年10月 28888 22800 28800 101年11月 28606 22800 28800 101年12月 31137 22800 28800 102年1月 28887 22800 28800 102年2月 32136 22800 28800 102年3月 32597 22800 30300 102年4月 30737 24000 31800 102年5月 30842 24000 31800 102年6月 30462 24000 31800 102年7月 28714 24000 31800 102年8月 30300 24000 31800 102年9月 30041 24000 30300 102年10月 31142 24000 30300 102年11月 32371 24000 30300 102年12月 33847 24000 30300 103年1月 31650 24000 30300 103年2月 32987 24000 30300 103年3月 30675 24000 33300 103年4月 36283 24000 33300 103年5月 34060 24000 33300 103年6月 30493 24000 33300 103年7月 30624 24000 33300 103年8月 27019 24000 33300 103年9月 29039 24000 31800 103年10月 29800 24000 31800 103年11月 30857 24000 31800 103年12月 32112 24000 31800 104年1月 34222 24000 31800 104年2月 32412 24000 31800 104年3月 30668 24000 33300 104年4月 31908 24000 33300 104年5月 37101 24000 33300 104年6月 33585 24000 33300 104年7月 36177 24000 33300 104年8月 32762 25200 33300 104年9月 38456 25200 36300 104年10月 40713 25200 36300 104年11月 48526 25200 36300 104年12月 53962 25200 36300 105年1月 46331 25200 36300 105年2月 35717 25200 36300 105年3月 38961 25200 50600 105年4月 38831 25200 50600 105年5月 39612 25200 50600 105年6月 42020 25200 50600 105年7月 37093 25200 50600 105年8月 33459 25200 50600 105年9月 33067 31800 40100 105年10月 31922 31800 40100 105年11月 30994 31800 40100 105年12月 36465 31800 40100 106年1月 36475 31800 40100 106年2月 34446 34644 40100 106年3月 39968 31800 34800 106年4月 34235 31800 34800 106年5月 35848 31800 34800 106年6月 35920 31800 34800 106年7月 36303 31800 34800 106年8月 37154 31800 34800 106年9月 36515 31800 36300 106年10月 34678 31800 36300 106年11月 32806 31800 36300 106年12月 38483 31800 36300 107年1月 37447 31800 36300 107年2月 32506 31800 36300 107年3月 39933 31800 36300 107年4月 32146 31800 36300 107年5月 31753 31800 36300 107年6月 33899 31800 36300 107年7月 31470 31800 36300 107年8月 33370 31800 36300 107年9月 35349 31800 33300 107年10月 34171 31800 33300 107年11月 38836 31800 33300 107年12月 34440 31800 33300 108年1月 33416 31800 33300 108年2月 32450 31800 33300 108年3月 32450 31800 36300 108年4月 34434 31800 36300 108年5月 33973 31800 36300 108年6月 37845 31800 36300 108年7月 40523 31800 36300 108年8月 37110 33300 36300 108年9月 39046 33300 38200 108年10月 37110 33300 38200 108年11月 40292 33300 38200 108年12月 38859 33300 38200 109年1月 33050 33300 38200 109年2月 33050 33300 38200 109年3月 34127 33300 38200 109年4月 33050 33300 38200 109年5月 38563 33300 38200 109年6月 34526 33300 38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