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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梁義順徐啓惟林于捷
  • 法定代理人
    陳美麗

  • 原告
    洪士傑成益熱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哮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洪士傑 成益熱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麗 被 告 許哮源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簡字第235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書 記 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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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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