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洪士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洪士傑 成益熱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麗 被 告 許哮源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簡字第235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書 記 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