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梁義順、徐啓惟、林于捷
- 法定代理人陳姿月
- 當事人沈煜晟、許馨陽、吉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沈煜晟 被 告 許馨陽 吉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月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簡字第101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 記 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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