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黃閎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閎睿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王國棟律師 王世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7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閎睿(下稱被告)所實際經營之東茂錤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東茂錤公司)、聖騏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聖騏公司)及洺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洺楙公司)因本案遭搜索,並經扣押諸多帳務及財稅資料。現適逢每年五月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亟需該等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之課稅所得額,俾便公司善盡納稅之法定義務。因現時案情已初步釐清並提起公訴,前揭公司相關帳務資料亦據留存彙整完畢,為此聲請發還下列物品:㈠東茂錤公司、聖騏公司、洺楙公司之現金支出、支票支出明細表、公司存摺、帳本、估驗資料與公司報稅收據發票;㈡內存有上述公司歷年報稅資料之東茂錤公司名義負責人黃詩婷、洺楙公司會計林麗玲於公司所使用之公務電腦,及個人所使用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法務部廉政署派員於附表所示時間,持本院所核發110年度聲搜字第1046號搜 索票,分別前往該表所示地點實施搜索,並扣得同表所示物品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前揭案號之搜索卷宗確認屬實,並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為憑(聲搜卷第343至379頁),堪予審認。 四、茲據被告執前詞提出本件聲請,稽以起訴書雖未將聲請意旨所示帳冊類資料列為聲請宣告沒收之標的物(詳起訴書第159頁),然證據清單欄確實有列載部分帳冊資料影本作為證 據(詳起訴書第63至64頁),而被告於本院移審訊問時雖大致坦認犯行,然本案既尚待賡續審理,關於被告所涉交付賄賂、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之成立,乃至於是否有其他犯罪所得待釐清等節,均有待逐步調查確認,而存在須檢閱相關證物原物之可能性。綜上所陳,本院衡酌案件進行之程度、事證調查之必要性,認相關扣押物仍有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至於被告為履行納稅法定義務部分,被告仍可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 委請辯護人到院檢閱證物(惟須具體指明如附表所示欲檢閱之證物編號、名稱),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曉汾 附表 本裁定編號 廉政署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㈠110年12月28日上午10時40分起,在苗栗縣○○鎮○○路0○0號所扣得(受搜索人:林湘涵) 1 3-1-1 東茂錤公司108至109年現金支出、支票支出明細表 壹箱 2 3-1-2 聖騏公司108年度現金支出、支票支出明細表 壹箱 3 3-1-3 東茂錤公司存摺、聖騏公司110年現金暨轉帳支出明細表 壹箱 4 3-1-4 東茂錤公司、洺楙公司108年記帳 壹箱 5 3-1-5 聖騏公司109年度現金、支票支出明細表 壹箱 6 3-1-6 110年度聖騏公司等帳冊 壹箱 7 3-1-7 洺楙公司108至109年度明細表 壹箱 8 3-1-8 黃詩婷雜物 壹箱 9 3-1-9 洺楙公司請款明細表20本暨存摺52本 壹箱 10 3-1-10 契約書暨往來文件 壹箱 11 3-1-11 東茂錤公司110年1至10月現金、支票明細表 壹箱 12 3-1-12 往來廠商代工資料 壹箱 13 3-1-13 黃詩婷行動硬碟 壹個 14 3-1-14 黃詩婷使用電腦(藍色機殼) 壹台 15 3-1-15 黃詩婷使用電腦(黑色機殼) 壹台 16 3-1-16 林麗玲使用電腦 壹台 ㈡110年12月28日上午7時8分起,在苗栗縣○○鎮○○路000號所扣得(受搜索人:黃閎睿) 17 3-2-1 黃博聲行動電話 壹支 18 3-2-2 黃家蓁行動電話(蘋果廠牌) 壹支 19 3-2-3 林湘涵行動電話(蘋果廠牌) 壹支 20 3-2-4 黃閎睿行動電話(蘋果廠牌) 壹支 21 3-2-5 黃詩婷行動電話(蘋果廠牌) 壹支 22 3-2-6 記憶卡(自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所扣) 壹枚 23 3-2-7 往來文件 壹疊 24 3-2-8 型號GA5021筆記型電腦 壹台 25 3-2-9 型號MS-17FK筆記型電腦 壹台 26 3-2-10 黃金飾品禮盒 壹盒 27 3-2-11 聖騏公司107年現金收入暨支出傳票 壹箱 28 3-2-12 聖騏公司108年12月31日現金收入暨支出傳票 壹箱 29 3-2-13 108年大甲邊坡維護工程採購資料 壹箱 30 3-2-14 109年國道三號邊坡維護工程相關資料 壹箱 31 3-2-15 國道三號南投服務區公廁整建工程資料 壹箱 32 3-2-16 106至108年度薪資明細表 壹箱 33 3-2-17 東茂錤公司107年帳冊 壹箱 34 3-2-18 109年大甲段轄區辦公廳舍收、發文文件 壹冊 ㈢110年12月28日下午2時45分起,在苗栗縣○○鎮○○路0號執行搜索(受搜索人:東茂錤公司) 未發現應扣押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