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凱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菘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凱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菘溢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撤緩偵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凱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之代表人張菘溢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依上開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以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