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6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重宇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㈡與被害人高薰柔有關之起訴事實,免訴。
理由
一、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與被害人高薰柔有關之被告涉案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790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罪刑確定(被害人高薰柔受同一詐騙集團指示接續匯款至不同帳戶,本案匯入的帳戶雖與前案不同,但仍是同一個犯罪集團接續實施之犯行,已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上述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7頁、第114頁),此部分起訴事實既已判決確定,爰依前述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