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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6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余仕明林怡君黃玉齡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重宇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㈡與被害人高薰柔有關之起訴事實,免訴。

理由

一、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與被害人高薰柔有關之被告涉案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790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罪刑確定(被害人高薰柔受同一詐騙集團指示接續匯款至不同帳戶,本案匯入的帳戶雖與前案不同,但仍是同一個犯罪集團接續實施之犯行,已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上述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7頁、第114頁),此部分起訴事實既已判決確定,爰依前述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黃玉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育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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