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9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駿麟
- 選任辯護人
- 張顥璞律師
- 被告
- 莊朝富
- 選任辯護人
- 朱文財律師
-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上 一 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俊麟、莊朝富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何俊麟、莊朝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所提出之刑事上訴狀僅泛稱對本件判決之認事用法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茲其等上訴期間均已屆滿逾20日(本件判決各於111年10月3日送達被告何俊麟、莊朝富,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其等上訴期間加計在途期間,屆滿日均為111年10月25日),迄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