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31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韋州
- 指定辯護人
- 劉豐綸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171號、111年度偵字第7號、第526號),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擔任欣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欣利公司】之人頭負責人,檢察官認為應成立詐欺罪之正犯,且根據被害人之人數論以數罪,而分別提起公訴,本院繫屬、判決情形如下:
㈡上開編號1至5之案件,檢察官並未上訴,僅被告提出上訴,而依據上開編號1至5判決之認定,被告擔任欣利公司之人頭負責人,雖然有數名被害人遭詐騙,但被告僅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之一罪,上開判決之認定,有利於被告,且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檢察官除了在該案並未上訴外,公訴人亦表明本案無庸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直接審結即可,因此,上開編號1之案件,早於本案繫屬,該案起訴之效力及於本案,依據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㈢本院已經通知被害人到庭調解,除被害人陳奕豪未到庭外,其餘被害人已經與被告和解,被害人的訴訟權益已經獲得保障,在此指明。
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提起公訴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171號、111年度偵字第7號、第526號起訴書1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案號 繫屬日期 判決情形 1 111訴75 111年1月6日 ①該案合議庭認為被告並非詐欺罪之正犯 ②該案合議庭認為被告成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③該案合議庭認為,編號1之起訴範圍,包含下列編號2至6 (被告提起上訴,尚未確定) 2 111訴76 111年1月6日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判決不受理 3 111訴195 111年2月14日 同上 4 111訴603 111年6月8日 同上 5 111訴705 111年7月4日 同上 6 本案-111訴431 11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