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95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鋒仁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甲○○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因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經通緝到案,經法官訊問後,認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項規定,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有本院押票附卷為據。
㈡被告所涉本案,於111年11月1日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於111年11月18日宣判。有111年11月1日之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裁定、和111年11月18日之宣判筆錄存卷可考。
㈢被告另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本院同意借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11年11月15日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入監服刑,即無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自111年11月15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