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賴東合、賴建宏、賴建華、蕭淑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賴東合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原 告 賴建華 原 告 蕭淑惠 原 告 賴建宏 前列賴東合、賴建華、蕭淑惠、賴建宏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詩展律師 前列賴東合、賴建華、蕭淑惠、賴建宏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被 告 謝明興 被 告 羅益昌 被 告 慶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被 告 金蘭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勞安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