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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巫美蕙鮑慧忠

原告
賴東合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原告
賴建華
原告
蕭淑惠
原告
賴建宏
原告
前列賴東合、賴建華、蕭淑惠、賴建宏共同訴訟代理人
原告
簡詩展律師
原告
前列賴東合、賴建華、蕭淑惠、賴建宏共同訴訟代理人
原告
蕭博仁律師
被告
謝明興
被告
羅益昌
被告
慶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被告
金蘭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勞安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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