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賴東合、賴建宏、賴建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賴東合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原 告 賴建華 蕭淑惠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原 告 賴建宏 前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謝明興 羅益昌 被 告 慶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任 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被 告 金蘭園藝有限公司 兼 任 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應 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訟訴案件,因原告追加陳俊整為被告,原裁定因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將「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誤載為「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