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 原告
- 賴東合
- 法定代理人
- 賴建宏
- 原告
- 賴建華
- 原告
- 蕭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蕭博仁律師
- 原告
- 賴建宏
- 原告
- 前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 原告
- 蕭博仁律師
- 原告
- 簡詩展律師
- 被告
- 謝明興
- 被告
- 羅益昌
- 被告
- 慶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任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整
- 訴訟代理人
- 陳韻如
- 被告
- 金蘭園藝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任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整
- 訴訟代理人
- 陳韻如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
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訟訴案件,因原告追加陳俊整為被告,原裁定因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將「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誤載為「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