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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巫美蕙鮑慧忠

原告
賴東合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原告
賴建華
原告
蕭淑惠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原告
賴建宏
原告
前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原告
蕭博仁律師
原告
簡詩展律師
被告
謝明興
被告
羅益昌
被告
慶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任
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被告
金蘭園藝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任
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

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訟訴案件,因原告追加陳俊整為被告,原裁定因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將「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誤載為「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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