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賴東合、賴建宏、賴建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賴東合 兼 任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原 告 賴建華 蕭淑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慶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任 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被 告 金蘭園藝有限公司 兼 任 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等對被告慶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金蘭園藝有限公司兩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俊整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謝明興、羅益昌、慶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及金蘭園藝有限公司等因本院111年度勞安易字第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賴東合等對上開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12年4月2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原告賴東合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先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惟漏未將被告慶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及金蘭園藝有限公司兩法人之法定代理人陳俊整一併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爰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