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美商富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劉經宇、莊宜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17號 原 告 美商富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劉經宇 被 告 莊宜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