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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5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廖健男胡佩芬王祥豪

原告
莊晨恩
法定代理人
莊特吉
法定代理人
李芯蘭
訴訟代理人
陳靖惠律師
被告
FERI ZUNIANTO(下稱其中文姓名:菲日)
被告
上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曾仁祝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上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被告菲日、上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菲日之殺人未遂案件(111年度訴字第6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王祥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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