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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巫美蕙鮑慧忠

原告
林○羽
原告
林○君
原告
原告兼法定
代理人
林俊宏
代理人
陳思安
被告
黃世廷
被告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椿

上列被告黃世廷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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