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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4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黃齡玉王素珍李怡昕

原告
陳庸憲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告
洪斯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洪慶雲
被告
巫瓊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1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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