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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49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李怡昕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梁耀文
選任辯護人
陳苡瑄律師

黃逸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4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503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丙○○從民國94年起,向甲○○承租彰化縣○○鄉○○路000號建物後,在該處經營阿羅騰國際汽車有有限公司(下稱修配廠)。其本應在修配廠內配置相當的消防滅火設備,並注意防範引起火災之可能性,竟疏未注意及此,僅以木板進行內部裝潢與隔間。迨112年1月22日清晨7時許,該修配廠裡辦公室東南側H型鋼柱附近抽水馬達電線短路走火,引燃辦公室木板隔間等物品後引發火災,因修配廠內欠缺消防滅火設備,致引燃該修配廠內器具、汽車材料、車輛(含丁○○的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己○○的BMG-1995號小客車、庚○○的BRR-9911號小客車、丙○○的C8-2899號與AMB-7775號小客車)等物並燒燬該現未有人所在之修配廠,及迅速延燒隔壁由乙○○所有、出租予聯美寢飾開發有限公司位於秀水鄉彰鹿路375號之建物及戊○○所有並經營全通企業有限公司位於秀水鄉彰鹿路361號之建物,聯美寢飾公司之建物及其內寢具等器物因而全部燒燬;全通公司之建物南邊廠房鐵皮建築物西邊牆面因受燒、受熱而變色或變形,建物內部靠近西邊牆面的部分貨品則因受熱、受燒而變色、變形損毀,致生公共危險。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37-141頁),並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之失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仍以保護社會公共安全法益為重,而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之整體而言,應包括墻垣及該住宅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一個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住宅以外之物罪(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471號、83年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又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失火燒燬位在彰化縣○○鄉○○路000號之修配廠,而該處乃係被告向甲○○所承租,並非被告所有,而被告以一失火行為燒燬其所承租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及修配廠內丁○○、己○○、庚○○所有之汽車,又因火焰延燒,而燒燬由乙○○所有、出租予聯美寢飾開發有限公司位於秀水鄉彰鹿路375號之建物及其內部物品、戊○○所有並經營全通企業有限公司位於秀水鄉彰鹿路361號之建物及其內部物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本案失火行為經整體觀察,應僅論以情節較重之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4條第3項前段之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起訴意旨認本案被告應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嫌,顯有未洽,然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檢察官當庭補充並經本院當庭諭知(本院卷第102、138頁),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疏失,未注意本案修配廠電路、電線之使用狀況,致造成本案火災之發生,燒燬上開建築物及物品等物,除造成公共危險外,並致他人財物受損;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無任何犯罪前科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佐,素行良好,並已賠償被害人丁○○、己○○之損失,有被害人意見調查表2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71、73頁),且另與被害人庚○○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佐(本院卷第91-92頁),兼衡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受雇於其他汽車修配廠、已婚、有5名子女、其中3名子女尚未成年、與太太共同扶養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4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
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1項之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
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一、供述證據
  ㈠甲○○(369建物所有人)
  ⒈112年02月06日彰化縣消防局第三大隊秀水分隊談話筆錄(11
    2偵5944卷第191-192頁)
  ⒉112年03月15日警詢筆錄(112偵5944卷第31-35頁)
  ⒊112年05月08日偵訊筆錄(112偵5944卷第353頁)
  ㈡丁○○(BQR-0751汽車所有人)
  ⒈112年01月30日彰化縣消防局第三大隊秀水分隊談話筆錄(11
    2偵5944卷第195-196頁)
  ⒉112年03月11日警詢筆錄(112偵5944卷第67-71頁)
  ㈢己○○(BMG-1995汽車所有人)                         
  ⒈112年03月11日警詢筆錄(112偵5944卷第75-77頁)
  ㈣庚○○(BRR-9911汽車所有人)
  ⒈112年01月29日彰化縣消防局第三大隊秀水分隊談話筆錄(11
    2偵5944卷第193-194頁)
  ⒉112年03月12日警詢筆錄(112偵5944卷第83-86頁)
  ⒊112年05月08日偵訊筆錄(112偵5944卷第353頁)
  ㈤壬○○(聯美寢飾公司之告訴代理人)
  ⒈112年02月03日彰化縣消防局談話筆錄(112偵5944卷第177-1
    79頁)
  ⒉112年03月17日警詢筆錄(112偵5944卷第95-99頁)
  ⒊112年05月08日偵訊筆錄(112偵5944卷第348-349、353頁)
  ㈥乙○○(375號建物所有人)
  ⒈112年02月06日彰化縣消防局第三大隊秀水分隊談話筆錄(11
    2偵5944卷第189-190頁)
  ⒉112年03月17日警詢筆錄(112偵5944卷第103-106頁)
  ㈦戊○○(361號建物所有人)
  ⒈112年03月16日警詢筆錄(112偵5944卷第113-116頁)
  ㈧陳志雄(報案人)
  ⒈112年02月06日彰化縣消防局第三大隊秀水分隊談話筆錄(11
    2偵5944卷第169-170頁)
  ⒉112年05月08日偵訊筆錄(具結)(112偵5944卷第354頁)
  ㈨張哲維(新光保全公司之員工)
  ⒈112年01月30日彰化縣消防局談話筆錄(112偵5944卷第180-1
    82頁)
  ⒉112年02月04日彰化縣消防局談話筆錄(112偵5944卷第183-1
    84頁)
  ⒊112年05月08日偵訊筆錄(具結)(112偵5944卷第349-351頁
  ㈩黃姿渝(全通公司員工)
  ⒈112年01月29日彰化縣消防局第三大隊秀水分隊談話筆錄(11
    2偵5944卷第185-186頁)
  FITRIYANI(全通公司員工)
  ⒈112年02月06日彰化縣消防局第三大隊秀水分隊談話筆錄(11
    2偵5944卷第187-188頁)
  武光泰(聯美寢飾公司員工)
  ⒈112年05月08日偵訊筆錄(具結)(112偵5944卷第348-349頁
  陳韋寧(消防員)
  ⒈112年05月08日偵訊筆錄(具結)(112偵5944卷第353頁)
二、非供述證據
  ㈠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丙○○
    )(第21頁)
  ㈡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丙○
    ○)(第23頁)
  ㈢房屋租賃契約書(出租人:甲○○,承租人:丙○○)(第41-51
    頁)
  ㈣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0年房屋稅繳款書(課稅房屋座落:彰化
    縣○○鄉○○路000號)(第53頁)
  ㈤彰化縣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附表(建築地點:彰化縣○○鄉○○
    路000號)(第55-58頁)
  ㈥土地所有權狀(所有權人:甲○○)(第65頁)
  ㈦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丁○
    ○)(第73頁)
  ㈧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己○
    ○)(第79頁)
  ㈨車號000-0000號估價單(第81頁)
  ㈩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李
    叡筠)(第87頁)
  汽車買賣合約書照片(車號000-0000號)(第89頁)
  阿羅騰國際汽車有限公司委修單(車號000-0000號)(第90
    頁)
  告訴人庚○○與被告之對話紀錄截圖(第91-93頁)
  刑事委任狀(委任人:辛○○)(第101頁)
  聯美寢具建物之估計單(地主:乙○○)(第107-108頁)
  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所有權人:乙○○)(
    第109頁)
  彰化縣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附表(建築地點: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第111頁)
  全通企業之損失清單及工程估價單(第117-123頁)
  品安防災有限公司報價單(第125頁)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
    戊○○)(第129-131頁)
  彰化縣○○鄉○○段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
    戊○○)(第133-135頁)
  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內附之火災原因調查鑑
    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彰化縣消防局秀
    水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彰化縣消防局第三大隊秀水分隊
    談話筆錄、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保全系統配置
    圖與管制中心訊號紀錄、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
    查詢個案投保情形表、商業火災保險、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
    品配置圖、火災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60張(第1
    37-297頁)
  112年度保字第484號扣押物品清單(電源線)(第307頁)
  彰化縣○○鄉○○路000號之GOOGLE街景照片3張(第311-313頁)
  彰化縣○○鄉○○路000號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第315
    -316頁)
  彰化縣○○鄉○○路000號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2張(第31
    7-328頁)
  彰化縣○○鄉○○路000○0號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第
    329-335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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