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51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鍾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刑法第140條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屬違憲而失效,因而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依上開規定,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